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安全要求。
第二条 本安全要求适用于北京行政区域内的储存、灌装液化石油气的单位。不适用于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对于具有储存、灌装和供应能力的液化石油气单位同时应符合《北京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要求》。
第三条 本安全要求包括总则、站址选择及平面布置、安全设施、设备要求、运行管理、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站址选择及平面布置
第四条 储灌厂(站)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且应远离城市居住区、村镇、学校、工业区和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地区。
第五条 储灌厂(站)应布置在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同时应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废弃矿井和雷区等地区。
第六条 储灌厂(站)的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
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3.7条的规定。
第七条 储灌厂(站)总平面布置必须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
(包括储罐区和灌装区)和辅助区。生产区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上侧风侧,储罐区、灌装区、生活区依次布置。站区四周和生产区与辅助区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灌瓶间的气瓶装卸平台前应有较宽敞的汽车回车场地。
第八条 储灌厂(站)的生产区内严禁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地下储罐和消防水泵接合器除外)。生产区内的地下管沟必须采用干砂填充。
第九条 储罐和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上储罐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地
下储罐之间的净距离不宜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且不应小于1m;
(二)数个储罐的总容积超过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三)储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1m的非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四)防护墙内储罐超过4台时,至少应设置2个过梯,且应分开布置。
第十条 储灌厂(站)的储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3.8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站内铁路引入线和装卸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的有关规定。站内铁路应设计成直线,其终点距铁路槽车装卸栈桥的端部不应小于20m,并应设置具有明显标志的车挡。
第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泵宜露天设置在罐区内。当设置泵房时,其外墙与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间距可减少至6m。
第十三条 灌瓶间和瓶库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3.23条的要求。
第三章 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 储灌厂(站)宜设置备用罐,供事故时相互倒罐。
第十五条 储灌厂(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应包括:消防水池(或其它水源)、消防水泵房、给水管网、地上式消火栓和储罐固定喷淋装置等。储灌厂(站)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其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消防用水量确定。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行管网,其给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当一条发生事故时,其余干管仍能供给消防总用水量;
(二)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连续时间6h计算确定。但总容积小于220m3或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的储罐或罐区,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按3h计算。当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向消防水池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连续时间内的补水量;
(三)总容量超过50m3或单罐容积超过20m3的储罐或储罐区和设置在储罐室内的小型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淋装置。喷淋装置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着火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储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水枪用水量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表6.9.1的要求;
(四)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
(五)球形储罐固定喷淋装置宜采用喷雾头。其布置必须保证喷淋时,将其储罐全部覆盖,同时对玻璃板液位计等其它重点部位应另采取保护措施。储罐固定喷淋装置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水枪的供水压力对球形储罐不应小于0.35MPa,对卧式储罐不应小于0.25MPa。
第十六条 储灌厂(站)生产区内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液化石油气排入其它地下管道或低洼部位的措施。
第十七条 储灌厂(站)内应设置小型干粉灭火器,并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9.8条的要求。
第十八条 储灌厂(站)的生产区内应设置环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当储罐总容积小于500m3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和面积不应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储灌厂(站)的生产区和辅助区至少应各设置一个对外出入口。当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积超过1000 m3时,生产区应设置2个对外出入口,其间距不应小于30m。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4m。
第十九条 储灌厂(站)内的泵房、灌瓶间、压缩机间、瓶库、汽车槽车库等建筑为甲类建筑。其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二)门窗应向外开;
(三)封闭式建筑物应采取泄压措施,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四)封闭式建筑物的长度小于18m,宽度小于6m时,其顶棚和四周任一组相对内墙宜设置金属防爆减压板;
(五)地面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
(六)封闭式建筑物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当采用强制通风时,工作期间按每小时换气10次,非工作期间按每小时换气3次计算;当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总面积不应小于300cm2/m2地面,通风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应靠近地面设置。
第二十条 储罐应牢固地设置在基础上。卧式储罐的支座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支座且应采用鞍式支座。球形储罐的钢支柱应采用非燃烧隔热材料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
第二十一条 储罐排污部位,冬季必须有伴热保温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生产区内的所有管道不应采用管沟方式敷设。
第二十三条 生产区内应设置液化石油气浓度报警设施。每台储罐设置一个报警探头,泵房、灌装间、压缩机间、瓶库和汽车槽车库各安装一个报警探头。报警器应设置在值班室或仪表间等经常有值班人员的场所。报警浓度应取爆炸下限的20%。
第二十四条 储灌站的用电负荷为“三级”,但站内消费水泵用电负荷应为“二级”,当按“二级”设计有困难时,可采用内燃机作动力。
第二十五条 站内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区域场所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站内防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J57的“第二类”设计的规定。防雷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第二十七条 储灌厂(站)的防静电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铁路装卸栈桥和汽车槽车装卸台(柱)应设置静电接地栓(卡);
(二)容积为50m3或50 m3以上的储罐应设置内梯或能中和罐内积聚电荷的设施。储罐内突起物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10mm;
(三)装卸液化石油气用的胶管两端(装卸接头与金属管道)间应采用断面不小于6mm2的铜丝跨接;
(四)烃泵和压缩机的外部金属保护罩应与接地线跨接。
第二十八条 站内至少应设置一部直通外线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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