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正式吊装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5.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着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6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6.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6.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6.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6.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品;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6.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6.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形成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6.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6.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和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6.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6.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吊装。
6.11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在空中。
6.12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6.13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滑);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6.14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6.15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7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7.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7.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7.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7.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清除的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