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7. 严禁用非防爆铲车搬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5.4.8.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不准超量充装,流速不得大于规定值,检尺和采样要符合操作规程要求。
5.4.9. 装运危险化学品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摩擦、拖拉、重压和倾倒。
5.4.10. 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装运。
5.4.11. 装运遇热、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当采取降温、隔热、防潮措施。
5.4.12.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要设立危险标识警示牌,并注明操作过程中的安全规定。装卸区域应设围栏或明显的警戒措施。
5.4.13.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装,防止产生静电,严禁在装卸物料过程中脱换衣服,要使用防爆工具。装卸有毒物料时必须佩戴相应的防毒面具及合适的防护用品。严禁非本岗位人员从事或参与装卸作业。
5.4.14.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装卸现场严禁明火作业,因工作任务需要必须动火时,要严格执行公司工业用火管理有关规定。
5.4.15. 危险化学品装卸现场严禁各种无关人员及无关的机动车辆进入。
5.4.16.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立即停止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5.4.16.1. 雷雨天气;
5.4.16.2. 附近发生火灾时;
5.4.16.3. 设备突然发生故障或发生跑冒滴漏时;
5.4.16.4. 易燃、易爆、有毒气体(蒸气)在作业区积聚不易扩散形成爆炸空间时;
5.4.16.5. 安全设施失灵或发生其它可能危及安全作业情况时。
5.4.17. 汽车进入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必须带阻火器,熄火后方可进行装卸作业,在装卸作业中不准进行任何车辆维修工作。不准携带与装卸作业无关的其它易燃、易爆物质、氧化剂等危险化学品进入装卸区域内。
5.4.18. 装卸液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操作完毕后,才能进行拆卸鹤管等作业,最后拆除静电接地线。
5.4.19. 在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没有结束之前,其它待装、卸车辆应一律在厂外依次排队等候。
5.4.20.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小型容器灌装站应符合以下防火安全要求:
5.4.20.1. 灌装站地面应采用不发火地面。
5.4.20.2. 严禁使用绝缘材料的桶盛装危险化学品类液体。
5.4.20.3. 装车台应按规定设置防静电装置,。
5.4.20.4. 严禁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液体。
5.4.20.5. 金属桶盛装液体前,桶体和加料管咀必须接地。
5.4.20.6. 危险化学品液体装桶采用液下管装液。
5.4.20.7. 装桶作业时,不准进行卸空桶作业。
5.4.21.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装卸场所防静电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5.4.21.1. 当静电接地与防雷装置保护、电气保护接地系统连接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5.4.21.2. 可燃液体的装卸栈台的所有管线、设备、建(构)筑物的防静电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5.4.21.3. 汽车和灌装站,均应设置静电接地线。汽车罐(槽)车在装卸作业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时,车体、管线都必须接地。
5.4.21.4. 装卸物料使用的软管,要采用防静电胶管。
5.4.21.5.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如桶、瓶等,应放置在导电坪上或用接地的金属导线卡在桶、瓶上。计量用的台秤、地动衡应做接地。
5.4.22. 汽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执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罐车的运输执行有关规定。
5.4.23.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涂有明显的标志及图案。
5.4.24.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不准客货混装。
5.4.25.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罐车时,应根据液体货物的比重和罐车载重、容积以及货温、气温变化规律,留出适当的液体膨胀空间,严禁超装超载。
5.4.26.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配备押运员。
5.4.27. 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必须具有交通部门核发的“三证”;检查发现手续不全者,不准为其装车、卸车。
5.4.28.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的,公司不给装卸货物。
5.4.29. 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自备罐车要严格按种类使用,严禁混装乱用。
5.4.30. 罐车罐体的设计、制造、使用、充装、检修、检验及故障处理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4.31. 给罐车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应确保罐车不因超重、超装、超压等原因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