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进入危险性较大或有残留固体废弃物或有特殊要求的设备作业时,要采取特殊预防措施,应将施工安全措施和《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报环安处和公司领导审批,环安处派人到现场监督、检查,组织作业单位和属管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5.10 进入设备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5.10.1 属管单位领导指定专人对作业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指导和提示),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5.10.2 属管单位对要进入的设备必须做好吹扫、蒸煮、置换、通风处理,所有与设备相连的管线、阀门必须加盲板与系统隔离,盲板应挂牌标示编号,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
5.10.3 对带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在停机后切断电源,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并设专人监护,或采取断开连接部件等措施。
5.10.4 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爆炸下限>4%时,指标为<0.5%;爆炸下限≤4%时,指标为<0.2%;氧含量指标为19.5-21.5%),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设备内部应控制在常温常压,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检测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5.10.5 进入设备作业必须同时遵守临时用电、起重、破土、用火、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还要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5.10.6 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作业前必须按有关规定终止反应,经吹扫、蒸煮、置换、通风处理,取样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5.10.7 设备出入口应保证畅通无阻,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5.10.8 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进入设备作业,有吊笼设施的设备,检验、维护、年审要符合国家规定方可使用。
5.10.9 设备内部施工作业所需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在特别潮湿设备和金属设备内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应不超过6V且绝缘良好。
5.10.10 设备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必要时经环安处批准,由消防队派气防车和气防人员到现场实施监护和应急救援工作。
5.10.11 作业人员进入设备前,应先拟定紧急状况时的疏散路线和疏散方法。进入设备内作业人员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5.10.12 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不允许直接通氧气)。
5.10.13 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配戴长管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佩戴长管面具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设备外新鲜空气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
5.10.14 作业期间出现人员中毒、窒息等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5.10.15 安全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待设备经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重新进入设备作业。
5.11 《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是进入设备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存根由属管单位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5.12 为加强对进入设备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实施作业的一级承包商或作业车间必须指定安全监督人。安全监督人每两小时检查一次现场作业情况、作好记录,安全监护人在安全监督人按规定完成进入设备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后,根据作业监护、监督情况签字确认检查表真实性。作业完毕后,安全监督人将《进入设备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表》交属管单位附在《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上存档。
6 相关文件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MS/FL-09-GL-38-2004)
7 相关记录
7.1 《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QHSE/FL-09-CW-26-08-2004)
7.2 《进入设备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表》(QHSE/FL-09-CW-26-14-2004)
8 附加说明
8.1 本制度发布实施之日,原《福建炼化公司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福炼生安[2003]45号)同时废止。
8.2 本制度由环安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