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后勤部负责对“四大员”更衣箱集中管理,并在“四大员”工作服上佩戴明显标志,明确标明×××(单位)放炮员,×××(单位)火药保管员,×××(单位)火药安全员。
4、生产部负责安排副井罐笼运送炸药、雷管工作;对放炮地点的分布要合理安排。
5、动力科按照规定及时将爆炸物品从副井口运送至井下井底车场。
6、运输区按照规定及时将井底车场的爆炸物品运送至火药库门口。
7、各生产单位的行政正职,为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生产单位按照爆炸物品管理规定领退、使用爆炸物品;领取爆炸物品时,要携带爆破作业证、放炮牌、锁具以及便携仪或瓦斯鉴定器。对于没有带齐证卡的一律不予发放爆炸物品。加强对爆炸物品使用过程中的控制与监督检查,尤其是 “一炮三检”卡,放炮员和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值班人员必须签字;“三人连锁放炮”卡上,放炮员、当班班组长和兼职瓦斯员必须本人签字。各生产单位每周二向通风科报下一周爆炸物品使用计划。
放炮员在领取雷管时,每次都是整百发放,爆炸物品管理工用手持机及放炮员卡逐一扫描雷管盒号后交放炮员,雷管只领不退,放炮员自主保管在由火药库提供的雷管专用箱中,钥匙由火药保管员保管。放炮员使用雷管出库时,必须由火药保管员、放炮员、安全员三人共同在“爆破员工作手册”上签字认可,并记录清雷管编号后,方可出库。
安全部负责对井下各放炮施工地点放炮员持证上岗及规程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对“四大员”进行特种作业培训,“四大员”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持证上岗。(五)其它管理规定:
1、为便于对爆炸物品丢失后的查破工作,当发现爆炸物品丢失或隐藏时,请按如下顺序汇报:
(1) 放炮员发现爆炸物品丢失,必须向班长、区值班人员、保卫科汇报;爆炸物品管理员发现爆炸物品丢失,必须向通风科值班人员汇报。
(2)建立爆炸物品举报制度,发现丢失、隐藏爆炸物品的,要及时举报并上缴,对制止违章和举报有功人员,矿给予每发雷管200元、每节炸药50元的奖励。举报电话:通风科:30517 ,保卫科:30519 30679,安全部:30622,井下火药库:21321。
(3)接到报告的有关人员,必须做好保密工作。
2、井下各放炮施工单位必须将本单位班组长、放炮员、安全员(押运员)名单报通风科,并交两张近期2寸免冠照片和亲笔签字手迹(格式由通风科提供),照片和签字手迹保存到火药库,以便领用和退库爆炸物品时对其签字的“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卡进行核查。
3、火药箱、雷管箱管理规定:
(1)火药箱、雷管箱不完好,放炮员无锁具,火药库不得发放爆炸物品。
(2)放炮员在领取爆炸物品前,要检查火药箱、雷管箱完好情况,如检查无误,在发放表上签字,在使用过程中火药箱、雷管箱的完好由放炮员负责。
(3)放炮员领用火药箱、雷管箱后,要保证锁具齐全;不得坐、压,交回火药库时要保证火药箱、雷管箱完好。
(4)严禁将火药箱、雷管箱挪作它用,以免损坏。
(5)火药箱、雷管箱交回火药库时,如发现有损坏,每个箱子罚款20-100元。
三、爆炸物品管理奖罚
1、运送雷管下井时,罐笼进入其它人员,而把勾工没有制止,罚动力科把勾工100元。运输科不按规定要求运送爆炸物品,在井底车场滞留超过半小时的,罚运输科200—500元。
2、放炮员领取爆炸物品时,坚持双把锁、双人发、双人领,手续齐全,放炮员和火药安全员必须亲自押运,将炸药、雷管分别装箱、加锁后直接送到使用地点,中途不得逗留。否则,给予责任者100元以上罚款。
3、放炮员领取爆炸物品时,手续不全或锁具不全,严禁发放,否则对火药管理工罚款100元;对发放过期、失效、变质爆炸物品的火药管理工罚款50元。
4、对于放炮员、火药管理员、安全员、押运员按照本文件规定进行班班考核,对于达不到要求的给予处罚,对于考核达到文件规定要求的人员,矿将给予奖励,放炮员奖10元/班,班组长8元/班,火药管理员、安全员、押运员奖8元/班,兼职瓦斯员5元/班。
5、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并取消评比资格:
(1)不亲自领取爆炸物品,不如实向爆炸物品材料库清退,不如实填写《一炮三检卡》、《三人连锁卡》的。
(2)班组长在未对每次放炮使用的爆炸物品种及数量进行审核的情况下在《三人连锁卡》、《一炮三检卡》签字或在《一炮三检卡》上代签字的。
(3)炸药、雷管箱不加锁,私自存放雷管、火药的。
(4)对于管理不善、丢失炸药、雷管的除取消奖励参评资格外,还根据情节严重交司法部门处理。
(5)有盗窃、隐藏爆炸物品行为的,对盗窃、隐藏爆炸物品知情不报的。
6、每月由通风科组织安全部、保卫科等有关部门,对爆炸物品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考核,全月爆炸物品管理无事故,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关单位奖励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