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备品配件管理
第七十九条 必须加强备品配件的管理,建立健全备品配件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理顺备品配件各管理环节的关系和责任,保证及时供应、价格合理、质量合格的备品配件。
第八十条 采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不断提高备品配件管理水平:积极推行零库存、社会储备的管理方式,努力降低备品配件储备资金的占用;采用比质比价、市场竞争的原则订购备品。
第八十一条 各地区公司应有统一的备品配件归口管理部备品配件的入库验收、仓储、发放等工作可按关联交易原委托未上市企业实施。
第八十二条 备品配件管理应具有以下基础资料:
(一)备品配件的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
(二)设备的配件目录和设备清册;
(三)配件图册及有关的装配图;
(四)备品配件帐目及卡片。
第八十三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管理人员,负责图纸资料、备品配件的测绘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不断提高备品配件的有图率,如因设备设计变更、结构改进,材质代用等,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对原图纸(包括蓝图和底图)进行修改,必须有修改人、审批人签字,并注明更改部位文件号及更改日期。
第八十四条 定额管理要按既能保证设备的正常生产检修、维修使用,满足设备安、稳、长、满运行的实际需要,又不造成超储和积压的原则。组织编制本企业备品配件的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并每隔三年修改补充一次(储备定额计算公式附后)。
第八十五条 计划管理及加:正订货。配件计划管理是确保配件及时供应的关键,是进行加工订货的依据,要按照全年设备检修计划和储备定额,制订出年、季、月配件需要计划,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并确定自制、订货、外协、修旧等不同渠道:供应部门按要求组织实施。
第八十六条 国外订货:引进装置和单机进口设备的备品配件,国内尚不能制造或国内制造很不经济需要进口的,由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七条 备件库管理;备件库的管理要正规化、科学化,要制订严格的验收入库、保管、保养、发放出库的规章制度。保管工作要做到材质明、图号准、不损坏、不变形,账,卡、物三相符。关键备件、进口备件的发放要实行以旧换新:入库备件要有产品合格证,对材质要求极严格的备件要有材质化验分析。库存备件要定期进行抽检和复验,以确保备件质量。
第八十八条 对存放过长又无合格证的备件,需经技术鉴定后方可发放。对淘汰设备的配件,质量低劣以及年久锈蚀严重的备件,应及时按股份公司有关资产报废规定认真处理。
第八十九条 在做好配件管理同时。要做到配件的正确使用、正确安装、正确维护和保养。对关键配件的非正常损坏,要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写出分析报告,妥善处理。
第九十条 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先进手段,开展配件的修复工作,配件的修复要做到经济合算,保证质量。
第十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十一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会同财务(资产)部门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认真建立固定资产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和卡片。固定资产每年必须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做到帐、卡、物相符,发现问题,查明原因,认真处理。机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技术能力、使用年限、大修理次数、迁移调拔、更新报废和净值、残值的查定,财务(资产)部I、J负责对固定资产的原值、净值、折旧、残值等方面的财务核算。
第九十二条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作为固定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开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交付后,由财务(资产)部门逐项登记填写固定资产:台帐或卡片。
第九十三条 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分类折旧率提取折旧费。长期停用的固定资产检修后应予以封存。对未满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将折旧一次提清,分摊进入成本。对设备改造后新增的价值,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增值手续。
第九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必须按国家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在企业内迁移,由调入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调出单位的主管领导同意,设备管理部门审核,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固定资产在股份公司内部转移,由调入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调出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报专业公司审批并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九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财务资产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
第九十六条 因技术改造或技术措施拆除的闲置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及时办理入库,妥善保管:需外调处理的,应由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并上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九十七条 闲置的旧设备要重新使用时,必须经过全面的技术检验,确认符合技术要求,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十八条 为盘活资金,鼓励对报废、闲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理,但必须经设备管理、财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三章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管理
第九十九条 :正业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基础都应加强维护,并保持原设计要求,严禁增加额外负荷(包括拴挂吊装工具、起重锚点和支撑振动的设备和管道)以及任意开孔、拆除。
第一百条 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孔、拆除、修改原设计,必须作出具体方案,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一百零一条 对原有的厂房,工业建筑物应定期进行普查鉴定,对防潮、防汛、防冻、防震、防雷击、防腐蚀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一百零二条 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均应设置标点,结合大修进行检查观测,作出记录,发现隐患提出解决措施并及时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严格控制工艺条件,保证检修质量,杜绝跑、冒、滴、漏。地面不准有积水、积酸、积碱及其它侵蚀性物质,防止损坏楼板、地面、基础、墙面等建筑物i凡有防腐隔离层的地面、基础、酸沟、墙壁等严禁乱开孔、敲击和与高温物或火焰接触,以免防腐隔离层受损坏。
第一百零四条 设置排气筒(管)、排水管、取样点等,应远离建筑物,以防止被侵蚀下沉。
第一百零五条 厂区道路,不准堆放或排放有侵蚀性的物料和污水,不准随意破坏。如施工需要,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动土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施工完毕由施工单位负责及时修复。
第一百零六条 对路面有破坏性的各种车辆及运输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措施保证路面不受破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在厂区道路上行驶:
第一百零七条 为确保厂区地下设施不受破坏,保证安全生产,因工程或生产需要动土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证方可施工。
第一百零八条 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设备管理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十四章设备基础资料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设备基础资料管理是设备管理的主要基础工作之一,必须齐全、准确、整洁、规格化。及时整理填写,不断充实完善: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认真按项交接。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逐步实现技术资料、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
第一百一十条 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管理的设备基础资料主要包括:
(一)主要设备的设备档案:
(1)设备总说明;
(2)附属设备明细表;
(3)润滑说明表;
(4)安装试车记录;
(5)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记录;
(6)设备事故记录;
(7)重大缺陷记录;
(8)设备运转时间累计;
(9)设备检修记录;
(10)设备技术改造记录
(11)主要配件更换记录
(12)设备腐蚀记录:
(二)设备台账;
(三)锅炉、压力容器及—、二、三类工业管道档案;
(四)设备安装使用说明:
(五)备品配件目录、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
(六)设备结构图册及易损件测绘图纸;
(七)安装、检修竣工资料(包括各类检修规程、手册、图册;重大检修方案;设备检修、试验与技术鉴定记录,各种技术总结,下发的各种技术文件及上报的各类报表)。
(八)设备事故记录及事故报告;
(九)静密封点台账;
(十)设备防腐档案;
(十一)设备润滑手册;
(十二)设备考核指标记录;
(十三)设备调拨、封存、报废记录;
(十四)各类动力规程,包括运行、操作试验、安全、事故处理等规程;
(十五)水质报表;
(十六)动力系统模拟图;
(十七)供电系统一、二次接线图;
(十八)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划分图;
(十九)主要管网图、地下管网图和电缆图。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生产装置要建立健全本装置所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基础资料:
第一百一十二条 设备检修后必须有完整的交工资料,由检修部门交设备管理部门和设备所在单位,一并存人设备档案。
第一百一十三条 基本建设、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及设备改造项目投产后,其竣工图纸、可行性研究报告、隐蔽工程图纸和记录,应交资料室保管。安装试车记录、说明书、检验证、试验记录等技术资料应由设备管理部门或设备所在单位保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设备随带的原始技术资料、图纸由档案室开箱验收和施工后存档:设备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在设备档案中保存复印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生产车间、检修车间对设备零部件进行技术改造,应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批。改造后设备管理部门应及时修改图纸。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设备迁移、调拨时,其档案随设备调出,主要设备报废后,档案由设备管理部门及设备所在单位封存。
第十五章技术开发与培训
第一百一十七条 加强对机械动力设备的技术开发工作,积极应用设备综合管理、系统l:程、价值工程、网络技术、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技术和计算机等先进的科学管理技术—
第一百一十八条 积极组织技术交流活动:对国内外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进行考察、学习、引进、移植、总结、推广,使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与技术管理水平逐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一百一十九条 加强设备技术信息工作,逐步建立石1由化工企业的技术信息网,及时传播国外的新技术及发展动态、
第一百二十条 积极开展设备研究工作,组织研究防腐蚀技术、节能技术、水质处理技术、润滑技术、施工技术、密封技术、监测诊断技术、电气测试技术等,研究出来的技术成果要及时推广应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重点设备的研究项目或具有广泛应用价值的项目,由专业公司组织各地区公司的设备研究力量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集中力量、分工协作进行攻关:对于国内尚不能制造的设备,将与科研单位、设计甲-位和制造部门联合组织研制。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设备研究项目应实行“五定”,即定目标和方案、定时间进度、定组织人员、定协作单位、定研究费用—重大设备研究项目经审查后,上报专业公司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要有计划地培养设备管理与维修方面的专业人员,对在职的设备管理技术人员、维修人员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和多形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的更新教育。特别要培养一批掌握维修工程学(包括设备维修管理学、设备维修经济学、维修学、设备故障诊断技术等)的维修人才: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配合劳资教育部门对设备人员和设备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多种形式、不同等级的技术使其达到岗位、等级相应的水平,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工作:对特殊工种要通过考试取证,持证上岗作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职工培训考试成绩要列入培训技术档案,作为职工提级晋升的条件。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规定是股份公司所属石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的基本制度。各地区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企业特点,制定各项专业制度,并报专业公司备案。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各企业应按附录七“设备管理报表”的有关要求,向专业公司报送报表,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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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规章制度的编制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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