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维 修
维修工作应由专业人员承担。
维修更换的零部件须保持原零部件的技术性能。
吊具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或人工润滑。
维修时,一般应将吊具从起重机械上卸下,因条件限制不能卸下时,应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a.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
b.将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c.切断主电源,并挂有(不得送电)明显标牌或设专人守护。
8 检 查
初始检查:使用单位,对新购置、自制或修复的吊具、索具在使用前,应由生产主管按照吊具的使用说明和本制度中有关条款进行检查,确定能否投入使用。
经常性检查:由日常使用人员对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含使用前、使用间歇时间)目视检查,当发现有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时,应停止使用,并按定期检查要求进行检查。
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标记有无丢失、损坏或因污损使其内容辨认鉴别不清;
b.螺栓、螺母等紧固件有无松动;
c.金属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磨损、腐蚀、裂纹(含焊缝)、塑性变形等异常情况;
d.主要零部件,如吊钩(含直柄吊钩螺母防松装置)、吊耳(耳轴)、卷筒、钢 丝绳及绳端固定连接、夹持吊具钳臂(含爪、吊牙)、链等磨损、腐蚀、塑性变形、裂纹等异常情况;
f.安全防护与联锁保护装置(含零部件磨损、松动、裂纹等异常情况)的功能是否正常;
g.吊索(含吊具)的链环、钢丝绳(含纤维、吊带及索眼端部固定连接)及端部配件的磨损、腐蚀、塑性变形、裂纹、断丝、烧熔、纤维制品的烧焦、老化等;
9 购 置
购置吊具与索具时,必须购买已取得经营许可厂家的合格产品,索要质量证明书和有关图纸文件
10 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应由技监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检验单位进行,并应符合下述要求:
正常使用的吊具与索具,除定期进行点检外,还应每两年随同起重机械(属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进行检验。
经大修、新购置及自制、改造过的吊具(额定起重量在500kg以上)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合格;
经重大事故、大地震等自然灾害后,使结构及其零部件受损坏的吊具(额定起重量在1t以上)应在修复后进行检验合格;
闲置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吊具(额定起重量在1t以上)在使用前进行检验合格。
自行设计和制造的吊具请参照《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13》进行
11 吊具索具使用方法和报废标准见附件
交叉作业告知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
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氧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乙炔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叉车管理规定
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气瓶安全管理和使用规定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钢丝绳使用安全规范
氧气瓶的安全存放及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金属管道法兰跨接防静电规定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