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9月17日


7 维 修
 维修工作应由专业人员承担。
 维修更换的零部件须保持原零部件的技术性能。
 吊具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或人工润滑。
 维修时,一般应将吊具从起重机械上卸下,因条件限制不能卸下时,应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a.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
b.将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c.切断主电源,并挂有(不得送电)明显标牌或设专人守护。

8 检 查
 初始检查:使用单位,对新购置、自制或修复的吊具、索具在使用前,应由生产主管按照吊具的使用说明和本制度中有关条款进行检查,确定能否投入使用。
 经常性检查:由日常使用人员对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含使用前、使用间歇时间)目视检查,当发现有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时,应停止使用,并按定期检查要求进行检查。
 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标记有无丢失、损坏或因污损使其内容辨认鉴别不清;
b.螺栓、螺母等紧固件有无松动;
c.金属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磨损、腐蚀、裂纹(含焊缝)、塑性变形等异常情况;
d.主要零部件,如吊钩(含直柄吊钩螺母防松装置)、吊耳(耳轴)、卷筒、钢 丝绳及绳端固定连接、夹持吊具钳臂(含爪、吊牙)、链等磨损、腐蚀、塑性变形、裂纹等异常情况;
f.安全防护与联锁保护装置(含零部件磨损、松动、裂纹等异常情况)的功能是否正常;
g.吊索(含吊具)的链环、钢丝绳(含纤维、吊带及索眼端部固定连接)及端部配件的磨损、腐蚀、塑性变形、裂纹、断丝、烧熔、纤维制品的烧焦、老化等;
9 购 置
购置吊具与索具时,必须购买已取得经营许可厂家的合格产品,索要质量证明书和有关图纸文件
10 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应由技监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检验单位进行,并应符合下述要求:
 正常使用的吊具与索具,除定期进行点检外,还应每两年随同起重机械(属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进行检验。
 经大修、新购置及自制、改造过的吊具(额定起重量在500kg以上)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合格;
 经重大事故、大地震等自然灾害后,使结构及其零部件受损坏的吊具(额定起重量在1t以上)应在修复后进行检验合格;
 闲置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吊具(额定起重量在1t以上)在使用前进行检验合格。
 自行设计和制造的吊具请参照《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13》进行
11 吊具索具使用方法和报废标准见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