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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2月07日
5.作业中的安全检查
  • 5.1 确认人员职责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 5.2 试吊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 5.3 吊装锚点的选择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 5.4 夜间照明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 5.5 吊装负荷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 6.1 服从指挥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 6.2 严禁和不准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准进行起重操。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 6.3 其他要求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7.作业完毕后的工作
  • 7.1 清理现场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 7.2 起重器具的维护保养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 7.3 危险告知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8.作业票证的管理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3.3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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