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吊索具的判废
7.1钢丝绳的判废标准
7.1.1钢丝绳的断丝数达到表1规定数值时,应予以报废。
表1 钢丝绳报废断丝数
一个节距指钢丝绳任一股环绕线一周的距离。6股钢丝绳的节距就是在绳上的任意一条母线上数6节的间距。
7.1.2钢丝绳有锈蚀或磨损时,应将表1的报废断丝数按表2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表2 折减系数表
7.1.3吊运危险物品的钢丝绳报废断丝数,取一般起重机钢丝绳报废断丝数的一半,其中包括钢丝表面磨蚀进行的折减。
7.1.4钢丝绳中任意一股折断,或失去承载作用时,应予报废。
7.1.5当钢丝绳的纤维芯(或多层绳股中的内部绳股)断裂而造成绳径的显著减小时,应予报废。
7.1.6当钢丝绳弹性下降时,绳径缩小,节距伸长,用起来明显地觉得不易弯曲时,应予报废。
7.1.7当钢丝绳的轴线呈螺旋线形状,若d1≥4d/3时,应予报废。
式中:d---钢丝绳名义直径;
d1—钢丝绳变形后包括面的直径;
计算d1时钢丝绳长度不超过25d.
7.1.8由于机械事故将钢丝绳压扁或弯折,造成绳股之间受力不平衡时,应予报废。
7.2吊链的报废标准
7.2.1检查中链条发生变形、开焊等情况时,应予报废。
7.2.3检查中发现链条圆钢直径磨损达5%时,应予报废。
7.3吊具的报废标准
7.3.1吊卡具危险断面磨损超过10%时,应予报废。
7.3.2吊具其它附件达到报废标准时,其吊具附件应更换或报废。
7.4其他吊索具的报废标准
7.4.1各类吊索具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或达到技术标准规定的报废标准的,应予以报废。
7.5吊索具报废的审批
7.5.1钢丝绳等一般吊索、小型吊具的报废由炼钢厂安全员现场查看后,决定报废。
7.5.2大型吊具的报废应经过炼钢厂主管负责人的审批,必要时应提请生产安全管理部、设备管理部进行审批。
7.6吊索具报废的处置
7.6.1报废的吊索具应立即从工作场所撤出,一时来不及撤出的,钢丝绳应用气割割断,其他吊索具应作出明显的报废标识,防止报废吊索具的误用。
7.6.2大型吊具经批准报废后,应及时予以处置,属于固定资产管理的应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8考核
8.1对违反《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的作业区,罚款300---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