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巡回检查、运行记录制度
1. 巡回检查制度应有如下内容:
① 巡回检查的时间 ②路线 ③项目 ④内容。
2. 运行记录制度应有如下内容:
①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 ②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③交接班记录 ④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⑤事故及故障记录。
四、安全运行操作规程
1. 安全运行操作规程应按设备种类分别制定,主要有如下规程:
①《锅炉安全运行操作规程》②《水泵安全运行操作规程》③《送引风机安全运行操作规程》等。
2. 安全运行操作规程应有如下内容:
① 设备型号 ②规格 ③设备的主要额定参数及运行参数 ④设备运行前应具备的条件和检查项目 ⑤正常运行中运行参数的控制(含负荷、压力、温度、水质指标)⑥ 正常运行中操作(含水位计、压力表的定期冲洗、安全阀定期排放试验) ⑦正常热备用 ⑧设备的正常及紧急停车步骤与方法 ⑨事故判断与处理 ⑩设备的停用保养。
五、水处理化验制度
水处理化验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
①水处理设备安全运行操作规程 ②水质化验安全操作规程 ③锅炉给水水质控制指标 ④锅炉锅水水质控制指标 ④水质控制指标的化验时间、取样地点、记录。
六、设备维护、保养与定期检修制度
1. 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应有如下内容:
①锅炉及附属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时间及方法 ②锅炉及附属设备停用保养规定 ③设备检修及保养记录。
2. 定期检修应有如下项目:
① 锅炉检修规程 ②水泵检修规程 ③风机检修规程 ④水处理设备检修规程。
3. 设备检修规程应有如下的内容:
①设备检修内容 ②检修方法 ③验收标准。
七、锅炉安全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1. 锅炉安全技术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2. 锅炉安全技术档案主要有如下内容:
① 锅炉出厂随机的设计文件、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 、法定检验机构的监检证书 ② 锅炉安装技术文件、资料(包括安装记录、总体验收记录、检验机构安装监检记录) ③锅炉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④锅炉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联锁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仪器仪表的检修、日常维护保养、调试、校验记录 ⑤设备故障、隐患和事故记录 ⑥自行安全检查记录 ⑦检验机构的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及水压试验检验报告 ⑧安全培训及教育记录 ⑨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八、事故报告制度
1.锅炉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2.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事故发生单位除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人员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还要保护好事故现场;
4.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规定,组织或配合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三条 锅炉的安全运行与检修
一、锅炉及附属设备应保持在正常的参数下运行,不得超参数或带病运行,司炉人员不得违章操作。
二、锅炉设备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与完好。
三、锅炉安全附件、测量仪表、自动控制及安全联锁保护装置的维护、保养及调试工作每月进行一次,确保其灵敏、可靠。
四、检修工作应按照检修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检修工作完成后要组织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检修情况及相关记录应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
一、锅炉使用单位对在用锅炉、安全附件及附属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的安全检查;锅炉点火前、重要节日以及重大活动前也必须进行自行的安全检查。
二、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尤其是各级岗位的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各种记录是否齐全、完整、真实;有无违反规章制度和纪律情况;
2.锅炉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附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检验、检定,自动控制及安全保护联锁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3.设备是否完好,有无跑、冒、滴、漏现象,有无安全隐患。
4.正常运行的锅炉是否按照《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要求,每两年进行一次停炉的内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运行状态下的外部检验以及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三、安全检查应由锅炉使用单位领导带队,检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及时处理。
四、安全检查要有记录,以便备查。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与教育
一、锅炉使用单位应定期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操作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培训与教育,增强作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岗位纪律的自觉性,提高作业人员操作技术水平。
二、安全培训与教育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可结合安全检查以及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开展。
三、安全培训与教育的主要内容:
1. 各项规章制度。
2. 锅炉、水处理基本知识。
3. 设备及安全附件的构造与正常操作。
4. 安全防范。
5. 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四、安全培训与教育由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
五、安全培训与教育要有考核与记录。
第六章 锅炉的定期检验
第十六条 按照《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正常运行的锅炉每两年进行一次停炉的内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运行状态下的外部检验以及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继续使用。
一、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要进行内部检验;
1.新安装的锅炉运行一年后;
2.移装锅炉投运前;
3.停止运行一年以上的锅炉投运前;
4.受压元件经过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5.依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6.依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二、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进行外部检验:
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
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
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时。
三、对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第十七条 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在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使用单位应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做好以下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一、内部检验
1.准备好锅炉技术资料;
2.采取可靠措施,使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汽、水、烟、风等管道隔断;
3.锅炉提前停炉,打开人孔、手孔等,放水、冷却、通风换气;
4.拆除汽水档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妨碍内部检验的锅筒内件;
5.清除锅炉内的锈、垢、渣、烟灰等污物;
6.准备好低压照明设备。
二、外部检验
1. 清理锅炉外部;
2. 准备好锅炉技术档案;
3. 准备好司炉人员、水质化验人员的资格证件。
三、水压试验
1. 对于不参加水压试验的连通部件(如安全阀、锅炉范围外的管路等)应采取可靠隔断措施;
2. 清理锅炉受压部件表面的烟灰与污物,必要时局部拆除炉墙与保温。
第十八条 锅炉定期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应派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等相关人员到现场做好安全监护和配合工作,确保检验人员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常压锅炉严禁承压使用。
第七章 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正式生效。
第二十一条 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至少有如下内容:
①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法 ②明确事故处理与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参加事故处理、救援人员的职责分工 ③设施与救援物质准备 ④紧急处置与抢修 ⑤ 人员紧急疏散与抢救 ⑥事故处理与救援演习 。
第二十二条 锅炉使用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工作,演练活动应有记录。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及时修订和不断完善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保证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适用范围
一、水容积≥30L的承压蒸汽锅炉;
二、额定出水压力≥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0.1MW的热水锅炉;
三、有机热载体锅炉;
四、锅炉附属设备及锅炉范围内管道。
第二十五条 对于蒸发量<0.5吨/时的蒸汽锅炉、热功率<0.35MW的热水锅炉,本规范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制度”中,除“事故报告制度”外,其余的七项制度不完全适用。此范围的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可结合锅炉房的实际情况、参考本规范的有关内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各级岗位(包括领导岗位)的安全责任、安全操作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电站锅炉使用还应符合《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等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