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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安装监理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6月21日
1.5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自检和验收
1.5.1 起重机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并填写自检报告书。自检项目可参照附录B。
1.5.2 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验检测单位应遵照相关规程和标准对安装质量进行检测和评判,检测结束后应出具检测报告书。
1.5.3 安装自检和检测报告应记入设备档案,并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设部建质[2008]76号)进行备案》。
1.5.4 经自检、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2. 塔式起重机的使用
2.1 塔式起重机使用前的安全技术交底
塔式起重机使用前,机械管理人员应对司机、司索信号工等特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有针对性。
2.2 多台塔式起重机交错作业的要求
多台塔式起重机交错作业时的应编制专项的使用方案,专项方案应包含各台塔式起重机初始安装高度、每次升节高度和升节次序,并有防碰撞安全措施,以免发生干涉现象。
2.3 塔式起重机使用操作人员要求
2.3.1塔式起重机司机、信号司索工等特种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2.3.2塔式起重机使用时应配备司索信号工,严禁无信号指挥操作。对远距离起吊物件或无法直视吊物的起重操作,应设多级指挥,并配有效通讯。
2.4 塔式起重机的操作使用
2.4.1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斜吊不吊
2)超载不吊
3)散装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
4)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5)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6)吊物上站人不吊
7)埋在地下的构件不吊
8)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9)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2.4.2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吊钩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2.4.3塔式起重机使用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操作人员在操作回转、变幅、行走、起吊动作前应鸣笛示意。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塔吊载运人员。
2.4.4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
2.4.5多台塔式起重机交错作业时应严格按专项使用方案执行,保证安全作业距离,吊钩上悬挂重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m,高位起重机的吊钩、平衡重等部件与低位起重机的塔帽、拉杆、起重臂等部件之间在任何情况下,其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米。
2.4.6塔式起重机在雨雪过后或雨雪中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照明,照明应满足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2.4.7在起吊载荷达到塔吊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50cm后停止提升,并对机械状况、制动性能、物件绑扎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才可起吊。对有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拴拉溜绳使之稳固。
2.4.8起吊重物时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不得小于30°。
2.4.9作业完毕后,应松开回转制动器,各部件应置于非工作状态,控制开关置于零位,并切断总电源。
 
2.4.10塔式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安全距离
电压(kV)
<1
1~15
20~40
60~110
>220
沿垂直方向(m)
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m)
1.0
1.5
2.0
4.0
6.0
塔式起重机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系指塔式起重机的任何位置与输电线的距离。
2.5 塔式起重机的检查、保养和维修
2.5.1应在班前做好塔式起重机的例行保养,并做好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结构件外观、安全装置、传动机构、连接件、制动器、液位、油位、油压、索具、夹具、吊钩、滑轮、钢丝绳、电源、电压。
2.5.2实行多班作业的设备,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司机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作业。
2.5.3应做好塔式起重机的各级保养工作。转场时,应做好转场保养,并做好记录。
2.5.4应对塔式起重机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2.5.5当塔式起重机使用周期超过一年时,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5.6塔式起重机有故障时应及时报修,维修时应停止工作。
3.塔式起重机的拆卸
3.1 塔式起重机拆卸单位的条件
塔式起重机拆卸单位的条件应符合本细则1.1条规定。
3.2 塔式起重机拆卸专项方案的编制
3.2.1 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求,应满足本细则1.3.1、1.3.2条规定。
3.2.2 拆卸专项方案的内容:
1)工程概况;
2)塔式起重机位置的平面和立面图;
3) 拆卸顺序;
4)部件的重量和吊点位置;
5)拆卸辅助设备的型号、性能及位置安排;
6)电源的设置;
7)施工人员配置;
8)吊索具和专用工具的配备;9)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措施;
10)应急预案等。
3.2.3 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宜连续完成,当特殊情况拆卸作业不能连续完成时,应明确允许中断时塔式起重机的状态和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3.2.4 塔式起重机有附着的,应明确附着装置的拆卸顺序、方法及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塔机自由端的高度始终满足说明书的要求。
3.2.5 拆卸辅助设备不能设置在地面上的,应对其设置位置锚固方法,承载能力进行设计验算。
3.3 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
3.3.1 拆卸前应检查以下项目:
主要结构件及连接件、电气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顶升机构、作业区域安全措施和警示标志、照明等。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修复后才能进行拆卸作业。
3.3.2 拆卸作业的实施
3.3.2.1 拆卸作业应满足本细则1.4.2.1~1.4.2.7及1.4.2.11~1.4.2.13条款的规定要求。
3.3.2.2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每次降节前,应检查顶升系统、附着装置联接等,确认完好后才能降节。降节时应遵循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的原则。塔式起重机的自由端高度始终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3.3 拆卸完毕后,应拆除为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需要而摄制的所有临时设施,清理场地上作业时所用的吊索具、工具等各种零配件和杂物等
4. 监理资料
监理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说明书、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
2)进场检查验收记录;
3)施工单位报送的安装、拆卸及使用方案;
4)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5)验收记录;
6)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
7)备案证明;
8)施工单位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9)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0)巡检及定期检查记录;
11)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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