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保障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深入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后要积极督促船舶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按照安检缺陷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并督促申请复查。
第三条对于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确需禁止离港的,应坚决按程序予以滞留,并由安检站上报长江海事局进入船舶黑名单,予以通报。
第四条对于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员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应按《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对有关船员进行安检违法记分,并由局《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管理人员上报长江海事局船员证件处予以通报。
第五条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登记证书存在错误的应及时向局安检站汇报,由局安检站上报长江局监督处;船舶检证书簿存在问题的应,记录验船师的姓名,并及时向局安检站汇报,由局安检站上报长江局船舶检验管理处。
第六条对客(汽)渡船舶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的缺陷,除积极督促整改外,各处站应积极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发送《安全建议书》。
第七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应定期对辖区客汽船舶安全检查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向市级人民政府、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级行业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机场安全管理考核实施办法
民航机场安全管理考核实施办法
通勤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员工通勤车安全制度
通勤车安全管理制度
分管经营工作领导安全职责
分管交通(车辆)安全工作领导安全职责
厂内运输物资车辆临时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运输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某公司车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