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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丁惠忠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11日


3.4.4  严禁在厂内道路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由于道路需要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直属单位主管部门确认,并向消防大队申请批准,备案后方可占用或施工,并设置安全标志。
3.4.5  铁路两侧距钢轨1.5米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外堆入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溜塌侵入轨道,并不得影响机动车行驶视线。
3.4.6  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和管道,应事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架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低于7.5米,管道不得低于5.5米。
3.4.7  在铁路两侧、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运输作业或进行各种施工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必须取得直属单位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随时与铁路部门联系。
3.4.8  厂内各生产装置、油品罐区、液态烃球罐区及其它临时划定禁区,应由直属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和禁区所在单位设置禁止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通行的标志和设施。
3.5  进厂车辆要求
3.5.1  机动车辆状况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良好、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3.5.2  车辆载重量及乘员人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数量;车辆载物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交通法规的规定。
    a)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前后两头应标有明显的危险标志;
    b)应在车辆排气管处安装防火罩,装载液态或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接防静电设施;
    c)易燃、易爆货物不得与其它货物混装,其载量不得大于规定载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拦板。
3.6  车辆在厂内的行驶
3.6.1  车辆进厂时,除司机外乘座人员一律凭入厂证入厂。具体执行《出入厂管理规定》。
3.6.2  车辆在厂内道路上行驶时,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行至交叉路口、装卸作业区、厂大门口及人员稠密路段时,时速不超过十五公里,并要在五十米外减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行”,严禁抢道通行。机车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挂车时速不超过十公里。
3.6.3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速度的限制。
3.6.4  厂大门口、厂内交叉路口、转弯处等二十米内不准停车。
3.6.5  货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3.6.6  私人摩托车不准入炼油厂、乙烯厂,单位摩托车应办理相关手续,凭证通行。
3.7  非机动车辆及行人
3.7.1  所有进入厂内的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遵守厂内车辆安全十大禁令有关规定。
3.7.2  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禁止畜力车进厂。
3.7.3  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行走;行走要注意脚下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线等障碍物。
3.7.4  厂房内、设备旁不准停放自行车、三轮车,不准阻碍安全通道。自行车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3.8  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和罐区
3.8.1  如车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进入厂内各生产装置、油品罐区、液态烃球罐区及其它临时划定禁区,事先提出申请,车辆要佩戴好防火罩,通过所属车间落实安全措施并办理有效的《车辆进装置特别通行证》,由车间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按指定路线进入。
3.8.2  抢险,急救,消防灭火的车辆在执行任务或训练时不必办理车辆通行证。消防车,急救车等进入生产装置演习或监护时,不必办理车辆进装置通行证,但要事先告知生产装置的相关负责人。
3.8.3  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载人轿车原则上不能进入正在运行的装置区和罐区。
 
4  相关文件

4.1  Q/SY DS 780  出入厂管理规定
4.2  Q/SY DS 614  安全生产禁令管理规定
5  记录
5.1  安全培训记录
5.2  长途车辆出车检查记录
    (以上记录由车队设置格式,建立并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5.3  长途用车领导审批记录
5.4  车辆“三交一封”记录
    (以上记录由直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设置格式,建立并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5.5  车辆进装置特别通行证
    (公司安质环处设置格式,基层车间建立并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5.6  消防通道占道许可证
    (消防大队设置格式,基层车间建立并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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