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汽车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驾驶员必须有 经公安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的驾驶证。
(2) 厂区内行车速度不得超过15km/h,天气恶劣时不得超过10km/h,倒车及出入厂内、厂房时不得超过5km/h,不得在乎行铁路装卸线钢轨外侧2m以内行驶。
(3) 装载货物时,不得超载,而且货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公安部、交通部的规定。对于较大和易滚动的货物,应用绳索拴牢,对于超出车厢的货物应备有托架。
(4) 装卸超过规定的不可拆解货物时,必须经过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批准,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线路、时间和要求行驶。
(5) 装运炽热货物及易燃、易爆、剧暴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
(6) 装卸时,汽车与堆放货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m,与滚动物品的距离小于2m 。装卸货物的同时,驾驶室内不得有人,不准将货物经过驾驶室的上方装卸
(7) 多辆车同时进行装卸时,前后车的间距应不小于2m,横向两车栏板的间距不小于1。5m,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不得小于0。5m.
(8) 倒车时,驾驶员应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9) 随车人员应坐在安全可靠的指定部位,严禁坐在车厢侧板上或驾驶室顶上,也不得站在踏板上,手脚不得伸出车厢外,严禁扒车和跳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