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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7月10日

          (一)客运车辆、自用载人车辆超载;
          (二)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两轮、三轮摩托)、货车等从事非法载客,无证驾驶;
          (三)拼装车、报废车、“三无”车违章上路行驶;
          (四)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两轮、三轮摩托)、货车上路超速行驶、违法载人等;
          (五)违法占道。
          各村(场)管理本辖区内的交通安全工作,组织村民、交通参与者及交通违法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和学习,制止并纠正交通违法行为,维护好交通秩序。
        第十二条 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各村(场)、镇属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内容。把农村道路安全设施完善任务作为年终考核纳入其中。
        第四章 农村道路安全
          第十三条 农村道路应具备和保持车辆安全通行的必备条件,其维护保养及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和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应制度化,实行镇道镇管、村道村管。
          政府将对筹资、投资参与农村道路的改、扩建予以大力支持。
        第十四条 新、改、扩建农村公路,道路建设与安全设施必须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同步开展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设施投入资金的农村道路,不得新、改、扩建。
          凡已投入使用的农村道路必须在2015年以前设置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牌及其它交通安全设施。政府将制订完善农村道路安全设施规划,作为公共安全基础设施投入项目,逐年在财政预算中落实配套资金。
          第十五条 对路况恶化等不适宜车辆继续通行的路段,公安、交通和镇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告政府采取措施,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维修,排除隐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占用农村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进行集市贸易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七条 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农村道路两侧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矿、施工作业;不准在农村道路上挖沟引水、打场晒粮、放养家畜、堆肥、倾倒废弃物等。
        第五章 农村客运安全
        第十八条 发展农村客运,必须坚持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交通运输服务为前提,以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出行需要为出发点。
        第十九条 客运站要加强发班管理,严禁晚上8时后至次日凌晨6时前安排客运班次,严厉查处不按核定线路运行的行为。
        第六章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形式应多样化,报刊、电视、广播、会议、宣传资料、标语、文艺节目、录音录像、创建交通安全村(校)等一切有利于提高广大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的方式均鼓励采用。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镇属相关部门要抓好农村中小学校创建交通安全学校活动,把交通安全教育列入教学内容,经常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道路是指县道、镇道和通村通组道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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