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对本辖区管理范围内的所有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应逐一登记造册,按照下列内容建立动态管理档案:
(一)车辆及驾驶员档案
1、车辆照片;
2、行驶证复印件;
3、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含配备的多名驾驶员);
4、每月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的排查信息记录;
5、对驾驶人开展教育及签订的交通安全保证书;
(二)道路运输单位档案
1、企业名称、地址、法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基本信息;
2、签订的交通安全责任状;
3、交通安全提示告知记录、《交通安全检查记录表》、《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约谈记录及处理结果。
4、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5、道路运输单位日常交通安全教育记录表;
(三)每月向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通报的交通安全工作情况记录。
第四章 积分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对道路运输单位和客货运驾驶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和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情况,分别计分、累计积分。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单位的交通安全积分管理制度,计分周期以年度为单位,依据道路运输单位实施的驾驶人继续教育、安全工作例会、单位车辆和驾驶人信息申报、安全管理措施等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以及所属车辆和驾驶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记录,依次计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具体分值见附件)。具体计分项目的分值由省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确定。
客货运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积分管理的分值与国家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计分分值相同。(具体分值见附件)。
根据道路运输单位和客货运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计分分值分别对应“红橙黄蓝”四色,实行“分级管理,分色预警,分类管控”。其中12分以上的为红色监管对象,9分至11分的为橙色监管对象,1分至8分的为黄色监管对象,无分的为蓝色监管对象。
道路运输单位拒绝参加交通安全积分管理制度的,直接列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重点监管单位。
第十六条 交通安全积分管理制度依托科技信息化手段,通过“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与交通安全管理后台数据库联网,实时获取道路运输单位及其所属车辆、驾驶人的相关信息,自动计分,累积积分,积分情况实时通过网络告知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对累积积分达到相应分值的,经综合评判确认后,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对列为红色监管对象的道路运输单位,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将道路运输单位相关安全管理情况通报省级安监和交通运输部门。由设区市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10日内下达《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依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号)的规定,将该单位列为安全隐患突出单位,书面通知禁止其所属车辆上道路行驶3-5日,并组织辖区同类型道路运输单位管理人员大会,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在会议中作为反面典型发言,责令相关单位组织全体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召开集中教育大会,进行脱岗培训。
2、由省市公安交管部门每季度约谈1次道路运输单位负责人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听取道路运输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汇报,提出整改要求,并随机抽查单位整改情况。
3、市级公安交管部门每半年组织1次对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6学时的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培训,由省厅交管局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4、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每月至少1次深入道路运输单位,检查交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参加1次道路运输单位组织开展的对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培训活动,并对活动内容、方式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 对列橙色监管对象的重点道路运输单位,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将道路运输单位相关交通安全管理情况通报市级安监和交通运管部门,并责令道路运输单位对相关驾驶人强化日常监管和学习培训,每季度约谈1次道路运输单位负责人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听取道路运输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汇报,提出整改要求。
2、设区的市级公安交管部门每半年组织1次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学时的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培训;
3、市级公安交管部门每季度至少1次,县级每月一次深入道路运输单位,检查交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参加道路运输单位组织开展的对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培训活动,并对活动内容、方式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 对列入黄色监管对象的道路运输单位,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每季度约谈1次道路运输单位负责人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听取道路运输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汇报,提出整改要求,并将道路运输单位相关交通安全管理情况通报县级安监和交通运管部门。
2、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每半年组织1次对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6学时的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培训;
3、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每月至少1次深入道路运输单位,检查交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参加道路运输单位组织开展的对客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点车辆驾驶人列入红色重点监管名单: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
有吸食、注射毒品或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行为的;
被依法吊销、注销和撤销、降级机动车驾驶资格的;
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
列入红色重点监管驾驶人名单的,在省级公安交通管理网站公布,并通报省级安监、交通运输和教育等部门,建议按照部门规定对车辆驾驶人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点车辆驾驶人列入橙色重点监管名单:
1、驾驶客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同等以下 责任,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2、在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分达到9分至11分的;
列入橙色重点监管驾驶人名单的,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由属地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确定责任民警,重点监控道路交通安全行为,提示交通安全信息;
2、由属地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每季度对驾驶人进行1次不少于3学时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重点车辆驾驶人在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分达到1分至8分的,由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督促道路运输单位对驾驶人加强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单位按照公安交管部门的要求,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在进入等级监管名单后的下一年度内未达到原监管等级积分的,适用相应积分的等级监管措施。
重点车辆驾驶人除被依法吊销、注销和撤销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形外,在下一计分周期内未达到交通违法计分9分的,可退出市级公安交管部门重点监管名单。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四条 省厅交管局将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纳入对各市级公安交管部门的年度考核范围。根据各单位上报信息、图片资料,以及平台调取的对道路运输单位的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判,进行考核排名,并在省局网站进行排名通报。
各市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建立考核制度每月对各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工作进行评价,并排名通报。
第二十五条 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应定期通过媒体公布四色道路运输单位名单,倡导群众乘坐或雇佣“蓝色”营运企业车辆。省厅交管局定期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布全省交通安全状况评价排名前10位和后10位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等单位名单。
各市、县公安交管部门每季度应将辖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单位交通安全状况的评价排名情况通报道路运输单位,并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的信息记录和实际情况,联合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安全、文明、优质服务的道路运输单位和驾驶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每月30日前应将辖区道路运输单位交通安全状况(含交通安全隐患、交通违法和事故统计、严重交通违法和事故具体信息、车辆单位评价排名等情况)向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抄告,并上报上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提请相关部门对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交通安全状况评价差的单位督促整改。必要时要联合交通,教育,安监等部门约谈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辖区重点车辆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中存在失管失控、失职渎职、违规违纪等情况的,一律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和责任民警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厅交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度内对道路运输单位和客货运驾驶人的积分管理,依据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道路运输单位及其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相关交通事故、交通违法信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