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段对体系实行二级运行管理和检查考核。即段对区段、班组,班组对个人。
第十一条 体系检查考核对象及方式。
(一)段检查考核分为定期和动态两种方式,并按权重计算综合得分:
1.定期检查考核:机关各科室、车队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考核,季度覆盖率达到100%。
2.动态检查考核:机关各科室按照分工,每月自行组织不少于一次检查考核,每次检查考核区段数不少于2个、班组不少于15个,季度覆盖率达到100%。
第十二条 体系检查考核实施组织。
(一)科室、车队及工区负责人负责组织月度动态检查考核。
(二)生产安全副段长负责组织定期检查考核。
(三)防洪、防寒、防火等专项检查或春秋季安全大检查等综合检查由分管段领导牵头组织。
第十三条 事故及相关指标扣分标准。
(一)考核季度内发生责任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负全部责任的,在季度总分中扣30分。
(二)考核季度内发生责任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负全部责任的,在季度总分中扣15分。
(三)考核季度内发生责任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负全部责任的,在季度总分中扣10分。
(四)考核季度内发生责任非伤亡一般A类事故,每发生一起,负全部责任的,在季度总分中扣15分。
(五)考核季度内发生责任非伤亡一般B类事故,每发生一起,负全部责任的,在季度总分中扣10分。
(六)考核季度内发生责任非伤亡一般C类事故,每发生一起,负全部责任的,在季度总分中扣8分。
(七)考核年度内事故件数未突破考核指标的,每发生一起,负全部责任的,在年度总分中扣6分。
(八)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根据承担事故责任的大小,比照伤亡事故或非伤亡事故扣分标准进行扣分。
(九)考核年度内设备故障指标完成情况未达到年初考核目标的,在年度总分中扣1~5分。
(十)考核年度内事故件数突破考核指标的,超出一件在年度总分中扣5分,再每超出一件翻倍扣分。
(十一)自检每少一次,或自检工作开展不认真、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在季度总分中扣5分。
(十二)对于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无客观理由未在计划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每条在年度总分中扣2分。
(十三)安全信息资料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每次在季度总分中扣1分。
以上(一)至(七)项和第(十)项,负主要责任的,按全部责任的50%扣分;负重要责任的,按全部责任的30%扣分;负次要责任的,按全部责任的20%扣分;负同等责任的,扣同等分值。
第十四条 考核中重复发现、无故未整改的,在季度总分中按标准分值的二倍进行扣分。
第十五条 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年度评级资格:
(一)被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神华、准能集团公司责令停产整顿两次及以上的。
(二)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重伤及以上伤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以上事故的。
(三)发生被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的环境事件的。
第十六条 季度及年度考核评分计算方式:
(一)季度考核:满分为100分,季度考核得分=定期检查考核得分+动态检查考核得分-事故及相关指标扣分值。
(二)年度考核得分为全年四个季度考核得分的平均数-年度事故及相关指标扣分值。
第十七条 体系达标分为四个等级,评级标准如下:
一级:考核年度内得分在90分及以上,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考核年度内,不发生责任死亡事故、责任重伤事故。
(二)考核年度内,不发生一般C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
(三)安全生产周期1000天及以上。
二级:考核年度内得分在80分及以上至90分,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考核年度内,不发生责任重伤及以上事故。
(二)考核年度内,不发生一般C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
(三)安全生产周期500天及以上。
三级:考核年度内得分在70分及以上至80分,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考核年度内,不发生责任重伤及以上事故。
(二)考核年度内,不发生一般B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
四级:考核年度内得分在60分及以上至70分,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考核年度内,不发生责任重伤及以上事故。
(二)考核年度内,不发生一般B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务段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工务段生产本质安全体系运行管理与考核规定(试行)》(大准铁工字〔2013〕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