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条 运营事故的报告内容:
1.报告人姓名、单位。
2.发生时间(时、分)。
3.发生地点(分公司、厂、站、区间、百米标、股道)。
4.事故概况、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及对运营的影响。
5.请求救援的内容。
6,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22条 在事故报告时,报告人应认真检查确认现场情况,及时提供信息。对一时难以判断清穷的现场情况,可先简报而后继续了解确认,随时续报。如发现内容有误,应立即更正报告内容。
第23条 总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向有关部室负责人和公司领导报告。
第24条 发生重大、大事故时,总调度室或有关部室应根据运营公司领导的指示,向市有关部I、·报告。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25条 发生重大、大事故由地铁公司依据国家、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26条 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影响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总队主持调查分析工作时,地铁公司主动积极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27条 重大、大事故发生后,地铁公司事故现场调查组自然成立,由公司安全监察室主任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现场事故调查组,负责组织指挥现场事故调查工作。
第28条 当公司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前,列车司机、车长、行车值班员、车站站区长要保护现场、挽留事故见证人、保存可疑物证、查找事故线索及原因,做好记录,积极协助地铁公司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29条 接到重大、大事故的报告后,地铁公司现场事故调查组要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做好以下工作:
1.由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认真勘查现场,详细检查车辆、线路及有关设备,进行拍摄(使用胶片
的摄影器材),并做成文字记录、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必要时设置警戒线。当技术设备破损时,应保存其实物。
2.听取事故现场人员的汇报,收集现场负责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物证。
3.对重大、大事故的直接当事人进行隔离保护,责成当事人写出书面材料。
4.若事故发生地点的线路遭到破坏,无法检查测量线路质量时,则应对事故地点前后适当距离
门00M以内)进行测量,以作为衡量事故地点线路质量的参考依据。
5.对事故关系人、现场见证人调查询问,并详细记录。
6.检查有关技术文件、表报的编制填写情况,必要时将原件或原件的复印件附在调查记录内。
7.提高警惕,注意是否有人为破坏的迹象。
8,必要时召开现场分析会。
9.根据调杳结果,初步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及时向地铁公司安全委员会汇报。当事故责任人涉嫌犯罪时,通知公安公交总队按有关法律条文处理。如事故不涉及犯罪,公安公交总队向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移交有关资料。
第30条 发生有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重大、大事故单位,或有可能造成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单位,应于事故后4小时内将《北京市重大伤亡事故快报表》(京办发字[2002)15号)报地铁公司。未发生人员伤亡的重大、大事故的单位,应于事故后48小时内将书面事故报告报地铁公司。事故报告要一式三份:事故调查组一份,主管业务部室一份,安全监察室一份。
第31条 事故调查组接到书面事故报告后,召开事故分析会。安全监察室根据事故分析会的有关情况起草重大、大事故调查报告,于七日内报地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32条 发生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会同主管业务部室负责调查,公司安全监察室派员参加。由事故责任单位将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结果于事故发生后3日内,向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三份。
第33条 当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责任时,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主管业务部室应共同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由公司安全监察室组织调查分析工作,事故涉及的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写出事故经过及事故相关证据、证言、材料等,积极协助事故调查分析工作。第五章 运营事故责任的判定和处理第34条由地铁公司主持调查的重大、大事故的定性、定责由地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
第35条 地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后,立即呈报地铁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安全生产委会主任主持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审议事故调查组的报告,认定事故性质及责任,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及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由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写出事故处理通报,通报全公司,并呈报上级部门审核。
第36条 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及事故苗子的定性定责,由事故责任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规定,向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呈报事故情况报告、事故责任分析认定及其处理意见报告、职工接受事故教训与制定防范措施的报告,经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审查、批复生效。并在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备案。
第37条 事故责任判定的依据是:执行中的地铁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及规定等。
第38条 事故的责任划分:
1.全部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100%的责任;
2.主要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60%至70%的责任;
3.次要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30%至40%的责任;
4.同等责任:各方均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的相同分成的责任;
5.一定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10%至20%的责任。
6.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为地铁公司外部单位或人员,则地铁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定为无责任,该件事故统计为其他事故。
第39条 事故全部由一方原因造成,则承担全部责任;当事故由两方原因造成,但双方推诿扯皮,造成责任难以分清时,地铁公司可裁定双方均承担全部责任;对擅自清理、改变、破坏事故现场的单位或个人,由地铁公司裁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第40条 事故由两方原因造成,主要原因一方则承担主要责任,非主要原因一方则承担次要责任;
第41条 事故由两方或多方原因造成,当各方责任等同时,则各方分担同等责任;
第42条 当事故由三方以上原因造成,则视各方责任而依次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或具有非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但与事故发生有着一定的关系时,则负有一定责任。
第43条 因材质(含零配件)原因,致使车辆、设备质量不良而造成的运营事故或运营秩序紊乱不良影响,由设备订货方承担责任。重复发生时,由设备订货方和使用方共同负责任。
第44条 因施工、维修、设备安装问题造成运营事故,由工程主管单位或监理部门承担责任。重复发生时,由工程主管方和使用方共同负责任。
第45条 由不可抗拒的外因造成的事故,按地铁公司其他事故作记录,不计事故指标。若因处理不当造成次生事故,将依据上述条款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46条 当一起事故具有多种定性条件时,按事故性质等级高的定性。
第六章 运营事故的统计、分析、总结报告
第47条 各单位应备有运营事故登记簿和报表,:详细记载各类运营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及处理情况。报表和月安全情况分析于每月3日前报运营公司安全监察室。
第48条 任何单位在发生各类运营事故后,均应立即召开由领导主持的事故分析会,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汲取事故教训,找出薄弱环节,制定具体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分析会应详细记录,会议纪要迅速报运营公司安全监察室。
第49条 各单位在年末后五日内,向运营公司安全监察室报交全年安全情况分析及《安全情况统计表》,安全监察室对其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填写<<年度事故统计表》,并送交档案部门存档。
第50条 全公司责任运营事故的统计,以安全部门记载为依据。
第51条 运营公司统计事故时按实际发生的责任事故件数统计,责任事故件数作为对各单位的考核依据。
第52条 责任运营事故系数折算的统计规定:
1.一起责任一般事故系数为1件;
2.一起重大事故折算22件一般事故;
3.一起大事故折算11件一般事故;
4.一起险性事故折算3.5件一般事故; 5.一起事故苗子折算0·l件一般事故。第七章 罚 则第53条 为教育广大于部、职工,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凡造成各类运营事故的责任单位、部门及其有关单位、部门的主要、主管、直接、相关的领导和事故直接、主要责任人,均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第54条 造成责任重大、大事故时,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构成犯罪时,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55条 造成运营险性或一般事故的责任人,由责任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56条 凡涉及地铁运营的施工、作业、活动必须遵守地铁运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地铁运营公司规章制度的施工、作业、活动给运营工作造成危害的外单位和个人,运营公司除要求施工单位或个人停工整顿外,并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第57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运营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4.说谎、故意隐瞒事故真像或做伪证。
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8条 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人员调查中有失职行为,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或索贿、受贿,借机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有犯罪嫌疑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59条 运营安全委员会或安全监察室做出赔偿事故费用的决定后,事故责任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拒付。第八章 附则
第60条 北京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及其内容解释,是处理事故、事故苗子的依据,由地铁运营公司安全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61条 本规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下铁道运营事故处理规则》同时废止,其它与本规则有抵触的规定,按本规则执行。
第62条 对事故的定性和处理如有异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向地铁公司安全委员会申请复议的权力,地铁公司安全委员会是事故责任的最终裁定机构。
第63条 在安全运营生产中遇有本规则未尽事宜,经运营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由安全监察室进行补充、修订运营事故处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