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20日

      e) 抓斗是否按出海要求进行封固;
      f) 船舶的前后吃水差是否按出海或拖轮船长要求进行了调整;
     g) 对构件的封固,是否按船机技术部门制订的方案执行;
      h) 备用锚是否处于应急抛锚状态;
      i) 甲板水密门、窗、舱口盖和通风口是否密闭;
      j) 无人值守的非机动船航行灯是否满足拖航全过程要求。
     4. 4.2 船舶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落实航前会议上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4.4. 3 船舶经过备航和安全检查后,达到适航/适拖要求,由相关领导签署《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4.4. 4 船舶在办妥一切离港手续,封舱、加固等各项工作经过检查符合要求,天气符合航行要求方可启航。
        4.5 航行
        4.5.1 船舶启航后,船舶每天两次向船舶管理部报告船位和航行/拖航情况。如遇特殊情况时,船舶须立即报告。船舶管理部接到船舶报告后,船舶管理部应立即向公司和子公司工程/安全部门报告。
        4.5.2 船舶启航后,机动船船长对船舶的航行有绝对指挥权,拖轮船长对船组拖航安全负全责,即使有引航员在引领船舶,仍不能免除船长驾驶或管理船舶的职责。
        4.5.3 大副/轮机长应按规定做好甲板部和轮机部的值班安排工作,并督促执行,填写航海日志、轮机日志。
        4.5.4航行中,船舶应利用一切有效助航仪器,正确测定船位,保证船舶航行在计划航线上。
    4.5.5 船舶应按时收听天气预报,并作好记录。
        4.5.6 船舶航经渔场、船舶密集区、进出港等危险航段,船长应在驾驶台亲自指挥操纵船舶。
        4.5.7 被拖船有人值守时,拖船与被拖船每2小时通高频电话一次,通报航行情况,并作好记录。
       4.5.8 航行中,机动船高频电话应在16频道或当地海事部门VTS规定的频道进行守听,以便与航经附近的船舶或VTS联系。
    4.5.9航行中,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作好记录。
        4.5.10 航行中,值班水手须每日两次检查拖缆、八字缆是否受到磨损,如有磨损应及时将情况报船长,船长应作处理或调整。
    4.5.11 船舶在港内或在内河航行,不得向舷外排放生活垃圾及含油污水(即使是通过油水分离器的排放)。
    4.5.12 船舶在海上航行,距最近陆地12 n mile以外时,向舷外排放含油污水的含油量不得大于15PPM,并在《船舶油类记录簿》上按规定进行记载。
    4.5.13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25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投弃。且不得将塑料制品投弃入海,并在《船舶垃圾簿》上作好记录。
    4.5.14 船舶抵达目的地后,应向调度部门报告拖航情况,并向项目部(组)报告,船舶返回基地,向调度部门递交《船舶返航报告书》。
        4.6 工地船舶的调遣
        4.6.1工地施工范围内的船舶调遣,由项目部(组)组织船舶备航和安全检查工作。项目部有权根据情况要求船舶管理部派员到现场协助船舶的调遣。
    4.6.2 船舶调离项目部或特殊调遣,属进场时同一拖轮与被拖船舶,且船组的技术状态没有改变,又在基地航前会议上已作出明确安排的,按原规定执行。项目部将调遣船舶填写好的《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和航行/拖航计划传真回子公司/船舶管理部审批,并根据主管副经理签署的《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执行,否则应由工程、安全、船机等部门到现场组织调遣工作,并由相应主管领导签署《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5 关联关系、工作接口
    5.1 小于300海里的航行计划,由船舶管理部的船舶调度主管领导负责审批。
    5.2  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航行/拖航计划,由船舶管理部在航行会议前审阅,后送子公司工程、安全等部门审核,由子公司主管副经理审批。1000海里以上或出国航行除完成上述程序外,还须报公司,由公司工程部门、安全部门提出意见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5.3  300海里以下的船舶航前会,由船舶管理部的船舶调度主管领导主持;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船舶航前会,由子公司工程部门主持。1000海里以上或出国航行的航前会由子公司主管副经理主持。
    5.4  按规定申请CCS拖航检验,船舶管理部船机部门持子公司申请表,准备齐拖船和被拖船的船舶证书、拖航计划、拖航调试令、船舶稳性计算书、阻力计算书、拖曳设备证书等,向CCS进行申请。
    6支持性文件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6.2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有关修订本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9日起施行)
    6.5 《工程船舶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中交安监字[2006]978号)
        6.6 《工程船舶出海拖航及封舱加固安全规定》。(交四航施生字(1986)第637号)
        6.7 公司《管理手册》第7章。
        6.8 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控制程序》Q I 9-3。
        6.9公司《环保管理控制程序》QI9-4
    7 成果和记录
    调度部门应做好船舶调遣航行过程中的各种记录的收集、归档、保存。
    7.1调度计划、备航通知单;
    7.2《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7.3《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
    7.4 航行计划、拖航计划及审批资料;
    7.5航行会议记录;
    7.6《船舶返航报告书》。
       8 附录
    8.1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8.2 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任务书
    8.3 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