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抓斗是否按出海要求进行封固;
f) 船舶的前后吃水差是否按出海或拖轮船长要求进行了调整;
g) 对构件的封固,是否按船机技术部门制订的方案执行;
h) 备用锚是否处于应急抛锚状态;
i) 甲板水密门、窗、舱口盖和通风口是否密闭;
j) 无人值守的非机动船航行灯是否满足拖航全过程要求。
4. 4.2 船舶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落实航前会议上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4.4. 3 船舶经过备航和安全检查后,达到适航/适拖要求,由相关领导签署《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4.4. 4 船舶在办妥一切离港手续,封舱、加固等各项工作经过检查符合要求,天气符合航行要求方可启航。
4.5 航行
4.5.1 船舶启航后,船舶每天两次向船舶管理部报告船位和航行/拖航情况。如遇特殊情况时,船舶须立即报告。船舶管理部接到船舶报告后,船舶管理部应立即向公司和子公司工程/安全部门报告。
4.5.2 船舶启航后,机动船船长对船舶的航行有绝对指挥权,拖轮船长对船组拖航安全负全责,即使有引航员在引领船舶,仍不能免除船长驾驶或管理船舶的职责。
4.5.3 大副/轮机长应按规定做好甲板部和轮机部的值班安排工作,并督促执行,填写航海日志、轮机日志。
4.5.4航行中,船舶应利用一切有效助航仪器,正确测定船位,保证船舶航行在计划航线上。
4.5.5 船舶应按时收听天气预报,并作好记录。
4.5.6 船舶航经渔场、船舶密集区、进出港等危险航段,船长应在驾驶台亲自指挥操纵船舶。
4.5.7 被拖船有人值守时,拖船与被拖船每2小时通高频电话一次,通报航行情况,并作好记录。
4.5.8 航行中,机动船高频电话应在16频道或当地海事部门VTS规定的频道进行守听,以便与航经附近的船舶或VTS联系。
4.5.9航行中,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作好记录。
4.5.10 航行中,值班水手须每日两次检查拖缆、八字缆是否受到磨损,如有磨损应及时将情况报船长,船长应作处理或调整。
4.5.11 船舶在港内或在内河航行,不得向舷外排放生活垃圾及含油污水(即使是通过油水分离器的排放)。
4.5.12 船舶在海上航行,距最近陆地12 n mile以外时,向舷外排放含油污水的含油量不得大于15PPM,并在《船舶油类记录簿》上按规定进行记载。
4.5.13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25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投弃。且不得将塑料制品投弃入海,并在《船舶垃圾簿》上作好记录。
4.5.14 船舶抵达目的地后,应向调度部门报告拖航情况,并向项目部(组)报告,船舶返回基地,向调度部门递交《船舶返航报告书》。
4.6 工地船舶的调遣
4.6.1工地施工范围内的船舶调遣,由项目部(组)组织船舶备航和安全检查工作。项目部有权根据情况要求船舶管理部派员到现场协助船舶的调遣。
4.6.2 船舶调离项目部或特殊调遣,属进场时同一拖轮与被拖船舶,且船组的技术状态没有改变,又在基地航前会议上已作出明确安排的,按原规定执行。项目部将调遣船舶填写好的《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和航行/拖航计划传真回子公司/船舶管理部审批,并根据主管副经理签署的《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执行,否则应由工程、安全、船机等部门到现场组织调遣工作,并由相应主管领导签署《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5 关联关系、工作接口
5.1 小于300海里的航行计划,由船舶管理部的船舶调度主管领导负责审批。
5.2 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航行/拖航计划,由船舶管理部在航行会议前审阅,后送子公司工程、安全等部门审核,由子公司主管副经理审批。1000海里以上或出国航行除完成上述程序外,还须报公司,由公司工程部门、安全部门提出意见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5.3 300海里以下的船舶航前会,由船舶管理部的船舶调度主管领导主持;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船舶航前会,由子公司工程部门主持。1000海里以上或出国航行的航前会由子公司主管副经理主持。
5.4 按规定申请CCS拖航检验,船舶管理部船机部门持子公司申请表,准备齐拖船和被拖船的船舶证书、拖航计划、拖航调试令、船舶稳性计算书、阻力计算书、拖曳设备证书等,向CCS进行申请。
6支持性文件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6.2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有关修订本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9日起施行)
6.5 《工程船舶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中交安监字[2006]978号)
6.6 《工程船舶出海拖航及封舱加固安全规定》。(交四航施生字(1986)第637号)
6.7 公司《管理手册》第7章。
6.8 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控制程序》Q I 9-3。
6.9公司《环保管理控制程序》QI9-4
7 成果和记录
调度部门应做好船舶调遣航行过程中的各种记录的收集、归档、保存。
7.1调度计划、备航通知单;
7.2《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7.3《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
7.4 航行计划、拖航计划及审批资料;
7.5航行会议记录;
7.6《船舶返航报告书》。
8 附录
8.1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8.2 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任务书
8.3 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
机场安全管理考核实施办法
民航机场安全管理考核实施办法
通勤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员工通勤车安全制度
通勤车安全管理制度
分管经营工作领导安全职责
分管交通(车辆)安全工作领导安全职责
厂内运输物资车辆临时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运输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某公司车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