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安全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及时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减少和降低安全事故的损失和影响,特制定如下制度:
1、在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发生安全事故有人身死亡事故后,现场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暂定)以内,直接或逐级以电话方式上报上级部门,并在6小时(暂定)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
队部收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准确地向主管领导报告,按照规定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理单位、业主等相关部门报告。
对出现安全生产事故而隐瞒不报的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媒体曝光的,追究施工责任人的责任。
3、发生伤亡事故后,队部上报项目部,项目部根据国务院令第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4、施工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判定按铁道部令[2002]第7号《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办理。
5、发生安全事故,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调查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确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6、事故责任依次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队部将根据项目部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罚;处罚方式和罚款金额由队部安全质量环保部拟定,报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组核定批准后执行。
7、事故发生和处理完毕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填报安全事故报表,及时、准确上报。按照规定和要求写出事故报告、整改措施、检查、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检查等一并上报上级部门。
8、严禁任何工区在发生事故时迟报、虚报和隐瞒不报等现象,遇有此类情况发生,队部将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加倍处罚。
六、消防安全制度
1、消防安全组织管理制度
1)按照消防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上级有关规定,队长是第一管理者,是本工程二队第一防火责任人,依法承担消防安全领导职责,全面负责工程二队的消防安全工作。
2)队部成立防火领导小组,负责本队部防火安全工作以及各项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
3)队部必须配备兼职防火干部,在防火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日常管理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4)队部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5)义务消防组织要结合实际,每年组织消防知识学习和灭火演练不得少于1次。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队部要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并签定防火责任制。
2)办公室、工班宿舍实行防火责任者挂牌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3)队部制定防火公约。
4)按照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合理布局。
5)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6)队部指定切实可行的防火工作预案,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3、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队部按要求配备适当数量和种类的消防器材,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消防器材按规定时间进行更换和维修,确保安全好用,摆放位置合理。
3)严禁将消防器材随意丢弃,防止日晒雨淋,防止锈蚀不堪用。
4)任何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队部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4、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1)队部要经常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培训并做好记录。
2)对接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人员,每年要进行2次专门教育,要求达到熟悉其危险性能,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5、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1)队部必须做好防火安全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必须在检查记录本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2)对检查发现的火险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认真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明确专人负责,限期整改。
3)消防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A、生产过程中易发生火灾的隐患。
B、生产岗位环境中存在的火灾隐患。
C、发生火灾后影响疏散、逃生和扑救火灾的隐患。
D、消防设施、器材装备、专用消防水源、通道是否良好。
E、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等。
6、火灾查处制度
1)发生火灾要立即报队部领导小组,严禁隐瞒不报和拖延迟报。
2)要保护好火灾现场,防止人为破坏,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勘查、清理火灾现场,不得移动现场物品。
3)队部领导小组要对发生的火灾事故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火灾损失、热源伤亡、处理结果要如实向上级报告。
七、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 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要立即报告班组长或队长。如发生死亡事故,队长要在2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或电话直接向项目部报告。
第二条 事故发生后,工区现场人员不要惊慌失措,要有组织、有指挥。首先抢救伤员,排除险情,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为了事故调查需要,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出标记。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的破坏。
第三条 清理事故现场应在调查组确认取证完毕,并充分记录后方可进行。任何人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
第四条 队部接到事故报告后,主要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帮助组织抢救。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及时上报项目部,并配合项目部等上级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第五条 抢救伤员的办法按队部指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第六条 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进行。
第七条 队部根据调查组对事故分析的原因、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承担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各工区对所发生的一切事故,都要按规定如实上报。对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和包庇责任人者,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