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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2月17日

  第四章 安检现场
  第十三条 工作流程
  (一)班前准备
  1、在安检区内设置隔离线和人员疏导通道。
  2、做好通道式安检机等安检设备的调试。
  3、检查安检人员到岗、着装情况,部署安检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二)交接班
  1、交接班应当书面交接填写《安检交接班记录》。
  2、交接班内容包括:上级指示、问题及处理结果、设备情况、遗留问题、需注意事项等。交班人员在接班人员完成岗位接替后方可离岗。
  (三)结束作业
  1、关闭设备。
  2、对设备进行清点后安全存放。
  3、做好当日安检工作数据统计和物品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安检工作程序
  (一)要求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将本人携带物品放置在通道式安检机上通过检查。经通道式安检机及其他安检设备检查时,存在疑点的物品,现场安检人员认为需进一步检查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进行复检。
  (二)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在执勤民警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复检:
  1、用通道式安检机检查时,图像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物品性质的。
  2、用通道式安检机检查时,发现有疑似利器、爆炸物、枪或弹状物等危险物品的。
  复检对包的底部、角部和内外侧小兜等部位,应当要求受检人自行打开或取出物品接受检查,并注意发现有无夹层。开箱(包)检查后应重新通过通道式安检机检查。
  遇有受检人携带的特殊物品,不便或无法用通道式安检机检查的,可用人工检查方法进行检查。
  对乘客声明不宜公开检查的物品,应当征得其同意后,单独实施检查。
  (三)实施安检时,安检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安检岗位标识,遵守《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安检人员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安检文明用语
  (一)在引导乘客安检时,应当使用“引导词”。内容为:“您好!请您接受安全检查。”
  (二)对需开包检查的乘客,应当使用“告知词。”内容为:“您好,您的箱包(挎包、箱子、行李等)需要进行开包检查,请您配合。”
  (三)对于乘客携带的箱包经打开确认安全后,应当使用“感谢词”。内容为:“检查完毕,谢谢合作,请您拿好随身物品,祝您乘车愉快。”
  (四)遇有乘客不配合安检时,应当使用“劝检词”。内容为:“您好!根据《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请您接受、配合安检。”
  (五)遇有乘客携带轨道交通限带物品时,应当使用“告知词”。内容为:“您好!您携带的物品属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公示的限带物品,您不能携带该物品乘坐轨道交通工具。请您主动丢弃该物品后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或者携带该物品乘坐其他交通工具。谢谢您的配合。”
  第五章 禁、限带物品的处理
  第十六条 禁带物品是指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携带的物品。
  禁、限带物品的种类,按照本市现有规定执行;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可以根据运营安全的实际需要,增补限带物品的种类。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在车站内显著位置公示禁、限带物品的目录。
  (一)发现受检人携带禁带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将该物品置于危险物品存储设备内,公安机关应当迅速依法处置。
  (二)发现受检人携带限带物品的,应当告知受检人可以自弃该物品后乘坐轨道交通工作或者直接改乘其他交通工具;受检人拒不接受上述两种处理方式的,安检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由执勤民警将其带离车站。
  轨道交通车站安检工作站(点)不得接受乘客限带物品的暂存和其他物品寄存。
  第十七条 对安检过程中乘客自弃的限带物品,应当由车站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台帐。记录收到的时间、地点、数量及品名。发现乘客遗留在安检现场的物品,应当由两名以上安检人员共同清点和登记,及时交由车站专人保管。
  第六章 安检特别处置
  第十八条 发现受检人携带枪支、爆炸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公安机关应当迅速依法处置。
  第十九条 在轨道交通安检现场无理取闹、扰乱安检工作秩序、妨碍安检人员正常工作,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恢复并维护正常的安检秩序,对扰乱安检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的人员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对在接受安检过程中声称本人随身携带爆炸、危险物的,现场安检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公安机关应当迅速依法处置。
  第二十一条 安检设备发生故障,现场安检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尽快恢复设备,同时及时组织开展人工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安检工作站(点)发生人员拥堵时,现场安检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迅速采取增开人工检查通道、设置蛇形通道等措施提高安检通过速度。运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限制客流等措施,与执勤民警共同维持安检现场秩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具体实施安检工作的运营企业或者安检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检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开接受投诉的渠道和方式等公共监督措施,明确受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等投诉处理程序。服务质量监督工作记录应当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省际长途客运系统内实施的安检工作,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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