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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安全运行管理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3月01日

  第二十三条 乘坐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信号,驾驶员应立即进行检查处理。
  第七章 机动车车速规定
  第二十四条 低污染车在井下直行巷道车速不超过40km/h,防爆车不超过30km/h。特种车大巷内重载时不超10km/h,空载时不超20km/h,进入工作地点后,重载时不超5km/h,空载时不超10km/h。
  第二十五条 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慢行,且速度不超过10km/h。厂区速度不超过15km/h。
  第二十六条 运输巷道有人作业或进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鸣笛、减速行驶,车速不超过15 km/h。
  第二十七条 牵引故障车辆时,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15 km/h,转弯、下坡时不超过10km/h。
  第二十八条 经过巷道施工地段或遇有在巷道行走的人员时,必须将前大灯灯光变换为近光,待人员通过或在施工人员指挥下缓慢通过。
第二十九条 发生灾害时不限速,救伤等紧急情况下不限速,其它所有车辆让行。
第三十条 车辆下坡严禁空挡滑行,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小于50米。
  第八章 机动车会车规定
  第三十一条 车辆在会车时速度不得超过10km/h,行驶到巷道交叉点,转弯处及前面有车辆、人员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鸣号减速。
第三十二条 任何车辆在会车时都要提前减速、变光,会车原则是入井车辆避让升井车辆,在距对方车辆不小于50米处停车并关闭大灯,待对方车辆安全通过后方可行驶。以下情况是主动避让对行车辆先行通过的情况:
1、行驶在有水沟、水管、电缆或有其它设备侧的车辆。
2、在遇到拉水车和火工品运送等特殊车辆时。
3、对行车辆超过两台的。
  第九章 机动车停车规定
  第三十三条 车辆应当在联巷或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位置停放,严禁行车路线随意停放车辆,在停放车辆时,必须先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可靠的地点,再熄火,拉紧手刹,挂档,取走车钥匙后,方可离开驾驶室。
  第三十四条 当车辆在行车巷道内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打开警示灯(不包括无警示灯车辆),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3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并在车辆前后垫三角木。在交叉路口、急弯处、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第三十五条 车辆在井下任何路段出现故障,驾驶员在将车辆停放后,首先需对周围环境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其他作业,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30米处设置三角警示架,打开示宽信号灯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救援。车辆检修人员到达现场处理故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方可进行检修。
第三十六条 车辆起步前鸣笛确认周边无人后方可行车,行驶至交叉路口、转弯处时必须变光、鸣笛示警。车辆接近水幕时减速、鸣笛、开启雨刷,保持视线清楚。
  第三十七条 倒车时必须开启倒车声光报警装置,确认无人后方可倒车。
  第十章 处 罚
  第三十八条 车辆运行出现下列情况,根据情节给予用车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1、驾驶员未办理上岗证私自驾车入井,发现一次对用车单位罚款1000元,对司机罚款100-200元。驾车人员与上岗证不相符,发现一次对司机罚款200元,处罚用车单位或派车单位1000元。驾驶员有证件而未带证件入井,发现一次处罚司机100元。
  2、每发现一辆不完好车辆入井,处罚司机100元,处罚用车单位300-500元。对于逃避检查人员检查车辆完好的司机处罚200-300元,处罚车辆使用单位1000元。拒不接受井口车辆完好检查强行入井的车辆处罚司机400-500元,处罚车辆使用单位2000元。
  3、车辆刹车不灵敏、不可靠存在安全隐患,处罚司机200元,处罚车辆使用单位500-1000元。
  4、车辆带病运行、灯光不全、指示仪表不正常投入运行的车辆,罚司机100元,罚车辆使用单位300-500元。
  5、车辆无灭火器、灭火器不足两台或失效,发现一次对车辆使用单位罚款300-500元,罚司机100元。
  6、驾驶员入井不带矿灯和自救器、不戴矿帽、不穿工作服,发现一次每项罚款100元。
  7、车容不整洁、乱、脏,处罚司机50-100元。车厢和驾驶室内发现烟头,罚司机500-1000元,罚用车单位每烟头5000元。
  8、车辆超速行驶每次处罚司机300-500元。
  9、酒后驾车一次罚款5000元,并将司机予以辞退。
  10、车辆会车不让道、不变光一次处罚司机200元。
  11、车辆超宽、超高、超长、超员、超载一次每项处罚司机100-200元,特殊情况除外。
  12、人货混装一次对驾驶员罚款300元,处罚每位乘车人员100元,对用车单位罚款500-2000元。
  13、出碴车辆未用蓬布包车厢一次处罚司机100元。出渣过程中撒在路面上,发现一次对驾驶员罚款500元。
  14、车辆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一次处罚司机300元。
  15、运送火工品的车辆不设标志一次处罚司机300元,不装箱或混装一次处罚车辆使用单位10000元。运送火工品的司机不得在中途停留,若私自停留处罚责任人300元。
  16、车辆在井下碰坏水管、缆线、风门等设施,要求车辆使用单位按设施造价赔偿外对司机处罚200-300元。
  17、保护装置失灵或故意甩保护,发现一次对驾驶员罚款200元,对车辆使用单位处罚1000元。
  18、司机驾驶车辆前,应认真检查车辆是否完好,若明知车辆不完好仍驾驶故障车辆,处罚司机100元。导致车辆严重损坏,每发生一次处罚司机300-500元。车辆在行驶中存在故障,应及时汇报用车单位进行维修,严禁带病运行。对于不及时汇报用车单位维修且带病运行车辆,每发生一次处罚司机500-1000元。
  19、司机驾驶车辆时将车辆蹭伤或刮伤,每蹭伤或刮伤一处处罚司机200元;将尾灯或者前灯撞坏一处处罚司机300元;将车辆严重碰坏按维修费用的20%赔偿。
  20、驾驶员没有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视情节对驾驶员罚款100元。
  21、对强行拦挡、爬乘车辆人员视情节罚款500元,情节严重按事故进行追查。
  22、不按规定线路停放车辆,不办理出入井手续,每一次处罚司机100元。
  23、对不接受相关部门检查,不听从管理的车辆司机或者单位,按上述处罚规定进行加倍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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