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修理厂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减少合同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二、维修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维修合同管理,对于本厂维修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法人委托
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相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企业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维修合同管理工作。
三、签订维修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
四、对外签订维修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权,但以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
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明的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合同欺诈,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六、签订维修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签订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八、维修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九、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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