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镇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除应征求当地海事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实行“谁所有、谁经营、谁负责”的安全管理机制。跨县(市、区)渡口,由相邻政府间统一协调,防止重复设渡;
二、渡口两岸要设置明显的《渡口牌》,注明《渡口守则》,维护好安全渡运秩序;
三、乡镇领导、安监员和村委会在重大节假日、赶场日等重大群众性活动日,必须加强渡口码头的现场监管,纠正违章,确保渡运安全;
四、渡口实行“五定”: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责任、定载客定额;
五、严禁渡船擅离渡口从事其他运输。
六、严禁不符合适航条件的渡船和不适任的渡工参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