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则Ⅱ
液货码头安全技术管理规则
1总则
1.0.1为实施《广东海事局危险货物码头安全管理办法》有关散装液货码头的安全管理规定,制订本规则。
1.0.2本规则适用于散装液货码头及其有关单位和人员。
1.0.3散装液化码头除执行本规则外并应遵守交通部颁布的《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
2名词解释
2.0.1液货
油类、液体化学品、液化石油气。
2.0.2油类
汽油、煤油、柴油、石脑油等成品油及原油。
2.0.3液体化学品
《MARPOL 73/78公约》附则Ⅱ中所规定货品。
2.0.4液化石油气
包括丙烷、丁烷及其密度约为空气密度1.5到2.0倍的液化烃类的混合气体。
2.0.5固定式水、泡沫灭火方式
由固定的泡沫供给设施和水、泡沫混合液管线及固定的水炮、泡沫炮等组成的系统进行灭火的方式。
2.0.6半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
泡沫供应设施、水、泡沫混合液管线和水、泡沫炮等固定某一部分,另外的部分靠移动设备临时相连进行灭火的方式。
2.0.7移动式水、泡沫灭火方式
由消防车、水龙带、水枪、泡沫枪等组成进行灭火的方式。
2.0.8压力式液化气运输船
在常温下运输经加压而液化的石油气船。
2.0.9固定式的干粉灭火方式
由固定的干粉供给设施和驱动干粉的氮气设备、干粉管线及固定的干粉炮和干粉枪组成的灭火系统。
2.0.10半固定式干粉灭火方式
干粉罐及动力系统是固定的,干粉炮或干粉枪为移动式的灭火方式。
2.0.11水幕
由水幕喷头、管道和控制阀等组成的喷水隔烟、隔火、隔热设施。
2.0.12围油栏
防止水面溢油扩散的设施。
2.0.13油回收装置
回收水面上的溢油的设备,如:堰式油回收装置回收装置、抽吸式回收装置、旋涡式油回收装置等。
2.0.14国际通岸法兰
为两种不能互相配合的消防或污水接收系统联接器提供标准化接头用于将岸方与船方的管路相连接。
2.0.15监护
在输油作业时,消防船处于戒备状态,在接到警报后十分钟内投入灭火作业。
2.0.16装卸臂
由旋转接头、内臂、外臂、立管等部件组成用于连接液货船与码头管路进行装卸作业的设备。
2.0.17不燃性材料
用通过国家标准CB5464《建筑材料不然性试验方法》试验合格的材料,该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碳化。
2.0.18难燃(阻燃)材料
用通过国家标准GB8625《建筑材料难然性试验方法》试验合格的材料,亦指用可燃材料作基层,而用不燃性材料作保护(隔热)层的材料或在本体中加入阻燃物质的材料。该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碳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
3液货火灾危险性分类及码头分级
3.0.1液货火灾危险性分为三类,见表3.0.1
表3.0.1
3.0.2从防火角度对液货码头的规模按设计船型的载重吨位划分为三级,见表3.0.2
表3.0.2
注:液化石油气量的计算1m³作为1吨。
4 总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装卸液货码头应根据其特点及火灾危险性,结合建设地点的具体条件,把有利于防火和灭火、保证安全作为首要原则合理布置。
4.1.2装卸液货码头宜布置在港口的边缘地区。其中,内河港(河口港除外)装卸液货码头亦可建在港口其它港区的上游。
4.1.3液货码头应根据需要在岸边设置必要的安全围障,在生产区内可不另设。
4.2水域的防火距离
4.2.1装卸液货码头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表4.2.1中的数值:
注1、对于侧靠船的栈桥码头,可不受此限制,但不得小于25米。
注2、同一码头多个伯位,可不受此限制。
注3、散装液化气体码头在任何情况下与其它码头的间距不少于50米,如同一个码头有其它液货泊位,间距难以确定,应限制同时靠泊作业。
注4、码头间距系设计船型两船舶之间的净距。
4.2.2装液货码头与其它码头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表4.2.2中的数值。
注1、对于丙类液货,若其温度与其闪点相差在10℃以内,则应按甲、乙类液货对待。
注2、表中所指的上、下游均相对于装卸液货码头而言。
注3、对于流速较小或是采取了必要安全措施的码头,经充分论证后,表中数值可适当减少,但最小不得低于300米。
注4、对于下游重要的货运码头,其间距应根据具体情况(如液货码头的危险性、安全措施的状况、水流条件等)予以增加。
注5、液体化学品的A类、B类物质码头与相邻码头的间距按甲、乙类要求。
4.2.3锚地和固定停泊场与装卸甲、乙类液货码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000米。
注:对于装卸丙类液货或位于内河下游的液货码头其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小于150米。
4.2.4装卸液货码头与重要桥梁、城市取水口、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1000米。
4.2.5装卸甲、乙类液货码头与航行中的船舶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00米。
4.3 陆域防火距离
4.3.1装卸甲、乙类液货的码头与陆地明火及火花的防火距离应不小于40米。
4.3.2装卸液货码头与陆地储油罐区的防火距离应不小于
4.3.3装卸液货码头陆上区域应设置不低于2m的实体围墙。
4.3.4陆上与装卸液货码头无关的其他设施与装卸液货码头的间距应不小于40米。
4.4 其他
4.4.1装卸液货码头的系泊、靠泊设施应满足船舶安全系靠的要求。
4.4.2装卸液货码头结构应采用不燃材料(护舷除外)。
4.4.3沿海装卸液货一级码头宜设快速脱缆装置。
4.4.4海上开敞式装卸液货一级码头宜设置靠船速、风速仪等设施。
4.4.5装卸液货码头上应设置必要的人行通道。
4.4.6装卸液货码头上的人行通道和检修通道应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
5 装卸工艺系统设计的防火措施
5.1装卸工艺及其防火措施
5.1.1装卸工艺系统设计应首先满足防火要求,根据输送介质的特点和工艺要求,采用合理的工艺流程,选用安全可靠的设备材料,做到防爆、防泄漏、防雷及防静电的要求。
5.1.2装卸液货码头应符合以下规定:
5.1.2.1码头装船系统与装船泵房之间应有可靠的通讯联络或设置起停联锁装置。
5.1.2.2对甲、乙类液货以及操作温度在其闪点以下10℃范围内的丙类液货不得采用从顶部向货舱内直接灌装工艺。
5.1.2.3码头的输货管路必须装有双重闸阀。
5.1.2.3.1码头的卸货管路必须装有止回阀。
5.1.2.3.2码头的装货管路必须装有紧急切断阀(此类阀门至少在40秒内关闭),但液体化学品C和D类物质及油类可以用碟阀或球阀代替。
5.1.2.3.3液化气体的气相管应增设紧急切断阀,靠泊 1200m??以下船舶的码头可用球阀代替。
5.1.2.3.4液化气体的输货管路如果暴露于空气中,两阀门间超过10米的至少设置两个安全阀。安全阀的压力可取管道设计工作压力的1.10—1.15倍。
5.1.2.4装卸设备
(1)装载臂应设置超限报警装置;
(2)对于沿海一级码头的装卸臂,宜配置液力或手动型快速联接器;对输送液化石油气的装载臂,应配置紧急脱离装置;
(3)采用软管装卸时,软管的承压、允许的弯曲半径和伸缩量等参数应控制在产品允许范围之内,并避免装卸过程中与码头面的磨擦破损;液化石油气系统,软管最大工作压力不少于表压10巴,爆破压力不少于5倍最大工作压力。测度静水压力不少于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也不能大于2/5的爆破压力。
5.1.3管道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5.1.3.1工艺管道材质应根据输送介质性质和设计压力选取,其技术性能除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外应满足以下要求;
(1)输送液货管路宜采用金属管路;因介质特点而选用非金属管材时,应采用等效的管路静电导通措施;
(2)输送液化石油气管路,应采用无缝钢管;
(3)输送液体化学品的管路材质应与其货物相容。
5.1.3.2管道保温层、保护层应为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管路附属构筑物(如管道支架、支墩等)应采用不燃材料。
5.1.3.3管路设计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输货作业时,在岸上储罐或码头船舶进液口尚未完全浸没在液面下,或浮顶储罐的浮顶尚未完全浮升前,管路流速不应超过1.0m/s;
(2)正常作业状态时,对电导率在10??-10??s/m之间的液货,流速不大于3.0m/s,电导率超出此范围的液货,在进行充分的静电安全论证后,可适当提高流速,但不得超过4.5 m/s。
5.1.3.4码头区域内工艺管路宜采用地上架空敷设方式,局部受地形限制可直埋或管沟敷设。管沟敷设时,应有防止可燃气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
5.1.3.5工艺管路除根根工艺需要设立切断阀门外,在通向水域引桥、引堤的根和装卸油平台上靠近装卸的管段上,还应设置便于操作的切断阀,当采用电、液或气动控制方式时,应有手动操作功能。
5.1.3.6液化石油气的软管应备有盲板法兰和可自由转向的软管托架。
5.1.3.7液化石油气的管路必须设有情性气体吹扫系统。
5.1.3.8液化石油气的排空管路的排空口必须设在远离码头的操作平台(≥20m)和航经船舶及行人道(≥60 m)的地方。
5.2安全保障
5.2.1液货码头的进出口处应设有码头安全管理规则告示牌,规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进入码头的人员不准携带火种和可能引起电弧的通讯设备,进入码头的人员必须消除身上的静电,不准在危险区脱衣服等。
5.2.2液货码头必须设置环照式红灯和无关船舶不准进入码头前沿水域禁航区的告示牌。
6灭火系统
6.1一般规定
6.1.1液货码头的消防设施,应根据液货的危险性类别、码头等级、水、陆消防设施的能力、邻近码头或区域的现状、水文、气象、地理等条件诸因素,技术分析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6.1.2液货码头所配合陆上和水上的消防设施,应能满足扑救码头设计船型最大一个货舱火灾的消防能力。
6.1.3码头消防设施可结合下列方式设置:
(1)装卸甲、乙类液货的一级码头,应采用固定式水、泡沫灭火方式;
(2)装卸甲、乙类液货的二级码头及丙类液货的一级码头,可采用半固定式水、泡沫灭火方式。对于突堤式或顺岸式码头宜采用移动式消防炮。
(3)装卸甲、乙类液货的三级码头和丙类液货的二级及以下的码头,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方式。
6.1.4 5000m??以上的液化石油气码头应采用固定式干粉灭
6.1.5压力式液化气运输船的码头,采用半固定式水、干粉
6.2码头消防给水系统
6.2.1液货码头消防给水的水源可由天然水源、给水管网或消防水池供给。
6.2.2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低潮位或枯水期最低水位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当以海水为消防用水时,消防设备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腐措施。
6.2.3直接利用港区给水管网的水作为消防水源时,港区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不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另一条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活、生产用水的总量。
6.2.4当利用消防水池储存消防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的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岸上消防设施用水量的要求,如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向消防水池连续补水,其容积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水量。
(2)消防水池的容积如超过1000m??时,应加分隔或分设成两个,井设带阀门的连通管。
(3)灭火用水后消防水地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4)消防用水与生活、生产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技术设施。
6.2.5液货码头的消防水量,应为冷却水量、配制泡沫混合液所需水量和水幕用水量的总和。
6.2.6当液货轮发生火灾时,应对着火液货船以外一定范围内的油舱甲板面进行冷却,冷却水可以由水上和陆上消防设备同时提供,但陆上消防设备所提供的冷却水量应不小于全部冷却水量的50%
6.2.7冷却水量应按码头设计船型的最大液货舱计算。
6.2.7.1冷却范围按下式计算:
F=3BL-fmax
其中F-冷却范围(㎡);
B-最大船宽(m);
L-最大舱的纵向长度(㎡);
fmax-最大舱面积(㎡);
6.2.7.2冷却水供给强度为:2.5 1/min.㎡
6.2.7.3冷却水供给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1)装卸甲、乙液货的一级码头,冷却水供给时间为6h当配备水上消防设施进行监护时,冷却水供给时间可缩短至4h:
(2)装卸甲、乙液货的二、三级码头和装,卸丙类液货的码头,冷却水供给时间为4h;
6.2.8液化石油气船的冷却水量可按下列要求计算确定:
(1)着火罐冷却水的供给强度为:10 1/min.㎡
(2)距着火罐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为:5 1/min.㎡
(3)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面积为设计船型最大储罐的表面积;
(4)冷却水的供给时间;
当单罐容积<200 ㎡时为4h
当单罐容积<200 ㎡时为6h
6.2.9装卸甲类液货码头的操作平台前设置船/岸水幕喷头,使用高位消防炮消防的在消防炮操作台的周围也应设置水幕隔离。
6.2.10水幕喷头设计的基本参数;
(1)水幕的用水量不宜小于2 1/s.m;
(2)本幕喷头出口处的水压力不少干2巴,其喷出效果应为雾状,达到隔离火、烟、热气;
(3)高位消防炮的水幕的喷射高度宜高出消防炮操作平台 1.5米;
(4)水幕的工作时间至少1h。
6.2.11水幕管路应与其它水管路分开,水幕喷头的安装不得影响船舶的系缆作业。
6.2.12在引桥式或引提式油品码头上设置的专用消防供水管,可采用单根管道。管材宜采用钢管并焊接连接。
6.2.13码头和引桥上的冷却水管上应设消火栓(或管牙接口),其间距不宜超过60米。
6.2.14码头冷却水管上宜设置国际通岸法兰,时向油轮消防总管供水。
6.3泡沫灭火系统
6.3.1液货码头消防灭火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该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B50151-92的要求。
6.3.2泡沫灭火剂宜选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
6.3.3液货码头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面积应按设计船型最大液货舱面积确定;
(2)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 1/min.㎡;
(3)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甲、乙类液货不应小于 40min,丙类液货不应小于30min。
6.3.4泡沫原液的储备量,不应小于扑救一次液货轮火灾所需要的泡沫液量与充满管道的泡沫混合液中所含泡沫液量之和。
6.3.5泡沫混合液管应考虑排空和冲洗的措施。
6.4干粉灭火系统
6.4.1扑救可燃气体宜选用钠盐干粉,当干粉与氟蛋白泡沫灭火系统联用时,应选用硅化钠盐干粉。
6.4.2固定式干粉灭火装置连续喷射时间不少于5 min,至少设置两台干粉炮,干粉炮的射程应能达到船舶甲板面危险区域的每个位置,排量不少于10kg/s;至少设置两支手持式的干粉枪,软管应不会扭曲绞乱,并应装有一只能开/关的喷嘴,有效射程应为码头操作平台的任何位置,软管长度不超过33m,喷射率不少于3.5kg/s。干粉量的配备总量以干粉炮排出量和时间计算加以管路所损耗量的总和。
6.4.3停泊压力式液化气运输船的码头,宜设置半固定式干粉灭火装置,其干粉储备量不得少于500 ks。对于顺岸式的或可以上消防车的液化气码头,尽量采用方便、灵活的干粉车。
6.5消防设施
6.5.1消防设施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6.5.1.1消防设施的数量的布置应能满足扑救设计船型最大一个油舱火灾的能力。
6.5.1.2根据选定的泡沫灭火方式以及码头的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工艺设备的布置等因素,可选择如下消防设备;
(1)泡沫炮和水炮(移动式或固定式);
(2)消防船或消施两用船;
(3)消防车;
(4)手提式泡沫枪和水枪或干粉枪。
6.5.1.3选用的消防设备应操作灵活、可靠、坚固耐用;在海港和河口港码头上的设备,应抗盐雾腐蚀。
6.5.2采用固定式灭火方式的液货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炮的数量、射程和射率应根据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经计算后确定。射程应能满足覆盖设计船型的油舱范围,其数量不少于两门;
(2)消防炮应具有变幅和回转的性能;
(3)靠近码头前沿的固定式消防炮宜采用遥控式消防炮。
6.5.3采用半固定式灭火方式的油品码头当消防炮选用移动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炮的数量不少于两门;
(2)泡沫炮由独立设置的管道供给泡沫混合液,配套的消火栓或管牙接口的口径及数量应经计算确定;
(3)水炮由专用消防给水管供给冷却水,配套的消火栓或管牙接口的口径及数量应经计算确定。当消防给水管与生产、生活给水管合用时,该给水管管径应按消防时的最大需水量计算确定。
6.5.4液货码头采用手提式泡沫枪的水枪灭火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枪和泡沫枪的流串不宜小于5m/s和8m/s,其数量应经计算确定;
(2)配套消火栓宜选用DN65消火栓,消火栓栓口处的出口压力超过0.5MPa时,应有减压设施;
(3)当采用吸液式空气泡沫枪时,泡沫液背桶宜选用,25 1/只。
6.5.5液货码头在船舶靠泊的整个作业期间,水上消防设施的监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需要水上消防设施提供的冷却水量来确定消防船或消拖两用船的配备数量;
(2)装卸甲类液货的一级码头,至少应配备一艘消防船或消拖两用船进行监护。
6.5.6消防泵房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6.5.6.1消防泵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位置宜靠近装卸液货码头,但与保护对象的距离不宜小于35m,并应满足水泵启动后将水或泡沫混合液输送到最远灭火点的时间不超过5 min的要求。
6.5.6.2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启动或自动引水启动。
6.5.6.3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台消防水泵它有独立的吸水管,两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应不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维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水量;
(2)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两条出水管与环状消防水管连接,两连接点间应设阀门,当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出水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用水量;
(3)泵的出水管道宜设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
(4)出水管道上,直径大于300mm的阀门,宜采用电动阀门、液动阀门或气动阀门。阀门的启闭应有明显的标志。
6.5.6.4消防泵应设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
6.5.6.5消防泵宜在接到警报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
6.5.6.6消防泵房的设备如采用内燃机作备用动力源时,内燃机的油料储备量应不少于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
6.5.6.7当泡沫混合液由消防泵供应时,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和泡沫液灌的设计应按国家现行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的有关规定执行。
6.5.6.8当泡沫混合液由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供应时,该装置应远离码头操作平台35m,但应尽量靠近码头。
6.5.6.9干粉储备和驱动站应远离码头操作平台35m。但应尽量靠近码头。
6.6灭火器配置
6.6.1码头装卸区内宜设置干粉型或泡沫灭火器,码头的中央控制室、装载臂控制室、消防控制定、变电所等宜设置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器。
6.6.2装卸区内宜设置的单个灭火器,其规格宜按表6.6.2选用。
单个灭火器规格
表6.6.2
6.6.3码头装卸区内手提式干粉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卸甲、乙类液货的码头,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不超过9m,装卸丙类液货的码头不超过12 m;
(2)每一个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3)在甲、乙类液货装载臂或接口15m范围内宜增设一辆推车式灭火器。
7 电气
7.1消防电源及配电
7.1.1装卸甲、乙类液货的一、二级码头的消防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装卸甲、乙类液货的三级和丙类液货码头的消防设备,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一、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按执行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的有关规定执行。
7.1.2液货码头消防供电的第二电源,应尽量采用外接电源;当采用外接电源确有困难或不经济时,应设置自备发电设备。
7.1.3液货码头及其罐区内电压为10kV及以上的变配电间,可与液货泵房相毗邻,当与易燃液货泵房相毗邻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隔墙应为非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墙。与交配电间无关的管线,不得穿墙的孔洞,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交配电间的门、窗应向外开,并应设置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其门窗应设在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域以外,如窗设在爆炸危险区域以内时,应设固定密闭窗。变配电间的地坪,应高于泵房地坪0.6m。
7.1.4液货码头的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的标志。
7.1.5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
7.1.6液货码头罐区的电气装置设计应按现行的《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的有关规定执行。
7.1.7液货码头及其罐区的生产作业区供配电电缆宜采用阻燃或难燃的铜芯电缆。
7.1.8液货码头和引桥式液货码头的码头和引桥的供配电电缆宜采用带盖板的桥架或保护钢管架空敷设,电缆可与地上输液货管路同架敷设,电缆与管路或其绝缘层之间的净距,当输液货管路输油温度不低于40℃时,不应小于1m;当输油管路输液货温低于40℃时,不应小于0.2m。
液货码头灌区的生产作业区供配电电缆夕口采用电缆沟敷设,在电缆沟敷设后,应用砂子充填电缆沟。
电缆不得与输液货管路、热力管路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7.1.9液货码头的交配电间及照明灯杆的设置位置,应在距离液货船注口水平方向15m,垂直方向7.5m外设置。
7.1.10液货码头的生产作业区平均照度应不低于15Lx,其照度均匀度应不低于0.2,有条件的液货码头可同时设置消防照明。
7.1.11液货码头及其灌区的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交配电间、自备发电机房、消防值班室等处应设置事故照明,其照明度不宜低于一般照明度的10%。事故照明供电应接于消防配电线路上。
7.1.12液货码头的电器都必须采用防爆式。
7.2消防控制和火灾报警系统
7.2.1根据消防设备的布置形式和性能,其控制方式可选用集中控制或就地手动控制。
7.2.2液货码头必须设有声光报警设备,其报警效果应使码头和库区的人员都知道;至少在码头的操作平台和码头栈桥的进口处有报警按钮。
7.2.3设有固定式摇控灭火装置的液货码头及其灌区宜设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设在码头,应尽量远离码头前沿线,布置在建筑物的顶层,消防控制室的布置应符合视线开阔、便于监视和操作的要求。有条件时,可专设消防控制楼(塔)。
7.2.4消防控制室应有下列功能;
(1)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的声光报警信号,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指挥火灾的扑救;
(2)消防炮的俯仰和水平回转角度的操作;
(3)消防炮的供水管及从泡沫混合液管上所设的电动阀门的启闭控制;
(4)消防水泵的启闭控制;
(5)显示消防系统工作、故障状态。
7.2.5消防控制室的灯光报警装置和音响报警装置其中一种发生的任何故障,不应影响另一种装置正常工作。有条件时,可设置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7.2.6液货码头应设置向港内公安消防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直接报警的有线电话;并配备必要的无线电通讯器材。
7.2.7液货码头及引桥上适当位置应设置明显的红灯信号。
7.2.8消防控制和火灾报警系统的线路宜选用阻燃铜芯电线(导线)。线路的敷设按本规则7.1.10条执行。
7.3防雷、防静电接地
7.3.1液货码头及其罐区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设计应按现行的《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74)的有关规定执行。
7.3.2液货码头及其灌区直击雷防护装置可采用半导体少长针消雷器。当采用这种装置时,应执行现行的《半导体少长针消雷装置使用的安全要求》(GB/T6438)。
7.3.3液货码头及其罐区的输货管路、鹤管、钢引桥等装卸设备及金属构件应做电器连接并采用静电接地。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货管路的始末端、分支处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设置防雷电、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接地点宜设在固定管墩(架)处。
7.3.4液货码头当采用装载臂装卸液货时,应在装载臂安装绝缘法兰;当采用橡胶软管装卸液货时,在每条软管管路上安装一根不导电短管;也可采用其他有效的防静电装置。绝缘片和不导电短管的电阻值均应大于1K??。
当液货码头采用船、岸间跨接电缆防止静电及杂散电流时,码头应设置为液货船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在码头一侧设置与地通连的防爆开关。此接地装置应与码头上装卸液货设备的静电接地装置相连接。
7.3.5液货码头的入口处及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当液货码头的入口处距作业区距离较远时,宜距作业区适当位置再设置一处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7.4防爆
7.4.1液货码头及其罐区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的等级与范围的划分应按现行的《石油库设计规范》(DBJ74)的有关规定执行。
敷设输油管路的开敞式引桥上的电气装置可按非爆炸和火灾环境危险区域设计。
7.4.2液货码头及其罐区的爆作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按现行的(DBJ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7.4.3液货码头及其罐区的消防控制和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及设备选择,应按现行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规范》(DBJ500058)和《石油库设计规范》(DBJ74)的有关规定执行。
8防污设备
8.1集油设备
8.1.1油类和液体化学品码头必须设有集油坑,并设有防止软管爆管、法兰头和阀门滴漏的围堤。
8.1.2集油坑应有回收设备。
8.2溢油应急设备
8.2.1油类和液体化学品码头应设有与码头水域的水流、涌浪相适应的围油栏。
8.2.2围油栏的长度必须满足设计船型需要,并使其效果是在发生溢油时能把溢油控制在小范围内。
8.2.3油类和液体化学品码头应设有溢油回收装置,其装置应能保证有效回收溢油。
8.2.4油类和液体化学品码头应备有一定数量的消油剂。消油剂的使用必须经海事部门批准。
8.3船舶油污水回收设备
8.3.1油类和液体化学品码头应设有船舶污油(化学品)水接收管线,其接口应是国际标准通岸接头。
8.3.2油类和液体化学品码头应设有污油(化学品)水储灌,其储量应不少于船舶载货量的1/3。只卸货不装货的码头可以放宽。
8.3.3油类和液体化学品码头应设有污油(化学品)水处理设施,其处理量应与码头接收污水相匹配。液体化学品码头如果建造处理设施有困难,可与化学处理厂签订处理合同,建造处理设施可以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