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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医疗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9月01日

        12.放射科要严格按照申请单的要求进行x片检查和摄片,技术部实行读片评议x片质量,确保甲片率达40%,废片率在20%以下,各种导管造影介入放射技术均应严格执行无菌技术和心电监护,做好各种抢救工作的准备。各种检查摄片不允许出现错号、错摄部位等差错,加强各项检查,实行技术部、诊断部双重质控,坚持集体读片,上级医师复核、修改后签发报告,加强临床随访,门诊病人摄片2小时发报告。
        13.麻醉科、手术室对手术中器械、物品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的操作规程。麻醉科要做到每例手术病人均要术前会诊,术前麻醉谈话签字,根据麻醉种类作好人员安排,了解麻醉适应证和禁忌症。在麻醉操作中,严密观察生命体征的变化,记录麻醉过程,交代苏醒前后的处理,并做好随访。手术室护士在配合手术时应坚守岗位,手术进入深部组织或体腔前后认真清点纱布、缝针、器械等。
        14.病理科、心电图室、超声波室、各内窥镜室等医技科室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标准要求。应优先为急、重、危和老龄病人检查,直接接待病人检查的科室还应有以防万一的必备抢救药品和设施。
        15.各科室要加强对研究生、进修医生,实习医生的带教和管理,实习医生从事医疗活动,必须在带教老师直接指导下进行,研究生、进修医生必须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开展工作。
        16.各行政职能科室、后勤保障部门做好为临床一线服务工作,对影响工作的关键设施 (如水、电、氧气等)加强定期保养、维修,保证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转。医院总值班及医务处、护理部做好各项抢救医疗任务的调度,各部门应服从裁决,有不同意见时执行后再反映、讨论,但不得抵制。分管院长负有总的指挥、组织责任。 (六)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置:
        1.在医疗活动中一旦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或可能出现引发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及发现者一定要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并随即向医务处或总值班报告。
        2.科室负责人接到报告,是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然责任人,全面负责病人的救治、康复等诊疗工作,要立即组织以专家为主的技术力量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治措施,努力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尽可能减轻病人损害程度。
        3.医务处或总值班接到报告,要向医院领导及时报告,还应按有关规定负责向卫生厅医政处(卫生厅总值班)报告。并立即指导帮助科室做好救治处理工作。如系危及病人生命等重大事故争议,要随即到达现场开展工作,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和协调院内各科室部门共同实施处置工作。
        (1)各科室部门及任何人员接到有关请会诊、协助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通知,应无条件予以积极配合,并快速做出反应措施,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推诿、拒绝。
        (2)保卫处负责组织人员维护正常医疗工作秩序,如病人已死亡,其尸体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理,立即移放医院太平间。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告知患方可提出进行尸检的要求,尸检应在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
        (3)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患方有权复印客观性病历资料,科室应予积极配合。有关主观性病历资料不予复印,可由医务处或总值班主持,保卫科协助,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予以封存,通常封存的病历资料为原件,如果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人的治疗过程尚未终结,也可以封存复印件。如系抢救病人,可以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及时据实补记抢救过程等有关病历,并注明抢救结束时间。封存的病历资料由保卫科保管。
        (4)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疗事故争议,保卫科协助医患双方当场对实物进行封存,必要时可请相关科室派员协作,妥善保存。
        (5)医务处或总值班室负责现场初步了解争议事由,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在科室负责人协助下共同向病人或家属通报对事件调查的情况、初步结论和处理意见,还应耐心细致地作好解释疏导工作,防止医患矛盾激化,并告知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相关程序。
         4.医务处负责对医疗事故争议事件的调查核实工作,当事科室主任要积极配合,抓紧时间组织科室讨论,提出结论和处理意见报医务处,医务处及时向分管院长汇报请示。科主任应会同医务处共同向病人或家属解释事件发生的原因、已经采取的处理措施,以及可能将会对病人造成的影响等。
        5.医疗事故争议需经医院科学技术委员会讨论判定是否属医疗事故。讨论会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当事科室负责人到会汇报病史及科室讨论意见,汇报完毕后回避,科学技术委员会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原则,就医患双方提出的问题及调查材料,进行深入充分讨论后提出委员的各自意见,由医务处集中后按照到会委员半数以上的意见为结论性意见,指导纠纷处理。
        6.患方愿意就医疗事故争议协商解决的,医务处及当事科室负责人共同负责有关协商事宜,如需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处理、或提起民事诉讼的,当事科室主任负责或指定专人作好相关材料整理等各项准备工作。
        (七)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科室及当事人的处理:
        1.医疗事故争议无论是经协商、调解、诉讼处理解决,凡涉及到的民事赔偿,由医疗风险基金和负责人共同承担(具体见“医疗风险基金及其管理办法”)。
        2.凡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医疗事故者,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对当事科室及当事人建议卫生行政部门追究其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处分,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科室,在争议处理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讨论,吸取教训,制订整改措施。凡有医疗事故的,都将与科室或科室负责人及个人评优、考核、晋升、任职等挂钩,具体处理意见将由医院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建议。
        4.凡未及时报告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或科室,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未按本制度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以致病人损害后果扩大;接到请协助处理医疗事故争议通知,未快速反应或不予配合的科室或人员,均将予以扣除科室或当事人的奖金500~3000元的处罚,具体金额由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其它处理。
        (八)认真贯彻落实本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全年无医疗事故争议发生的科室;发现有可能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经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争议发生者;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中快速反应、积极协助,有效减轻病人损害程度的科室或当事人,医院均将予以一次性经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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