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医院毒性药品的使用管理,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做规定如下。
一.毒性药品的采购与保管
1.毒性药品的采购品种须经医院药事委员会决定,计划的数量经主管院长批准。
2.采购的毒性药品应在保险柜内保管。
二.毒性药品的使用
1.具有处方权的医师方可开具含有毒性药品的处方。
2.医生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应清楚地写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草药名称),剂量、服用方法等。
3.每剂处方用药量,不得超过规定的用药量,每次毒性药品的处方量不超过二日极量。
4.调剂人员对处方要加强核对,审查剂量,对有疑问的处方应与医生联系或拒绝调配。处方调剂后要由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符合人复核后方可发出。
5.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并严格按照医嘱注明要求,如品名、用法、用量等。
6.处方一次有效,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