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把“营养餐工作”实施情况作为学校政务公开的一项主要内容,并要及时公布,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二、学校要与加餐企业签订责任书,对向学校配送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而引发中毒事件或其它食源性疾病的加餐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餐企业不得私自购买非定点企业的食品,对进校食品质量把关不严,运送
不规范,保管不善,加工不规范等造成群体性卫生事件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对于挤占、挪用、截留、克扣营养加餐资金的要视其情节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五、学校分工负责,明确责任,互相协作,共创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