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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9月14日
1 目的
加强对职业危害工作的管理,改善生产作业场所的条件,消除职业危害因素对员工身体的伤害,防止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职业危害工作管理和职业病的防治与管理,以及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健康防护等方面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在生产过程中有职业危害作业的部门和岗位。
引用规范性文件
[79]劳总护字45号、[79]工发总字69号   《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通知》
[87]卫防字第60号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GB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术语
4.1 职业危害因素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影响工人健康、引起职业病发生的粉尘、毒物等,物理、化学有害因素。
4.2 职业危害作业
 作业者在作业场所直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4.3  职业危害作业人员
从事可引起国家法定职业病作业的职工。
4.4  健康防护
通过各种检查和监测分析,对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及健康损害的性质和程度进行监护。
4.5   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6  职业禁忌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4.7 三同时
    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责
5.1 安全管理部负责职业危害工作的管理;负责公司职业危害治理工作以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监督、监察,负责对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定期体检和职业病的防治与管理工作。
5.2 生产部负责对职业病和职业禁忌作业人员的工作调离,以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3  财务部负责安全技术措施项目、预防与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健康防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的确定、落实工作。
5.4  采购部负责对职业危害治理设备的管理和设备、设施大修计划的落实、实施工作。
5.5  采购部负责审查“采购文件”中有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如有立即上报技术发展部修改“采购文件”改用替代品。
5.6 物品仓库严格按规定控制、保管、发放必须使用的有危害材料和物品。
5.6  技术部负责对造成职业病危害的技术文件、工艺文件的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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