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监督管理
4.1 安全管理科对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2 安全管理科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进行查处:
4.2.1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4.2.2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4.2.3配发无煤安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4.2.4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4.2.5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4.2.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4.2.7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4.3 安全管理科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
4.4 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矿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安全管理科对职工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上报矿委会处理。
4.5 各单位应当接受职工的监督。安全管理科对生产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