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1、申办人提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防护设施审查申报表,一式二份。
(2)建设项目职业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
(4)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2、标准:申办者提交的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1、申办人提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报表,一式二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
(5)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2、标准:申办者提交的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审核许可及备案
第一节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
第一条 审核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01年第60号主席令)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9号令)
(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卫生部发布2002年6月1日实施)
(四)其他相关依据。
第二条 审核总时限:自受理之日20个工作日完成行政审核(初审15个工作日完成,审定5个工作日完成)。20日不能做出决定的,报卫生局主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10日。
第三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审核分类
(1)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评价为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对于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2)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评价为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备案,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四条 权限
(1)宣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负责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制作建设项目认可书,填写审批流程表,同申办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不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同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2)宣武区卫生局疾控科科长进行审定。
第五条 审核内容
申请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第六条审核结果
审核同意的,由区卫生局出具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自区卫生局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节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第七条 审核标准同本文第一条
第八条 审核总时限:自受理之日20个工作日完成行政审核(初审15个工作日完成,审定5个工作日完成),20日不能做出决定的,报卫生局主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10日。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九条 受理材料后,由区卫生局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
第十条 权限同本文第四条。
第十一条 审查结果同本文第六条。
第三节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第十二条 审核标准同本文第一条。
第十三条 时限本文第二条。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分类同本文第十八条。
第十五条 权限同本文第四条。
第十六条 审查结果同本文第六条。
五、批复文件领取
建设单位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文件。受理机关收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领取人在领取单上签字。
六、行政许可档案的归档与交接
行政许可档案归档遵照宣武区卫生监督所行政许可档案归档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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