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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培训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9月19日

        (三) 安全通道、重大危险源(点)、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四) 劳动防护用品(工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五)各种机具设备及其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六)有关事故案例;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第十七条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和实习代培人员在按规定通过三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后,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理论考试。考试合格后,新工人进入生产岗位,考试不合格者应补课、补考。
        第十八条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指定师傅进行一定时期(不少于2个月)的实际操作训练,经实际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
        第十九条  各工程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械操作工及起重工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司炉工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业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特殊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考核。
        第五章 日常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  日常安全教育包括:班前会、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领导安全讲话、复工后的安全健康教育、调换工种的岗位安全健康教育、临时工、季节性的安全健康教育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二条  班前会由班组长、工段长或布置、安排生产的工程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组织,在布置、安排生产的同时布置、安排安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醒和交待安全健康保护等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每周四为公司的安全活动日,以班组为单位进行活动,由工程公司经理监督落实,应切实做到时间、内容、人员三落实,时间不少于1小时。周四活动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在一周内的其他时间进行。每周安全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习集团公司和铜城工程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
        (二)总结一周来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对发生的事故、险情和暴露的事故隐患进行认真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整改和预防措施;
        (三)有计划地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各项安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各工种、岗位的操作程序、动作标准;
        (四)根据下周的生产任务,讨论并制定安全措施与重点;
        (五)学习职业安全健康常识及现场抢救、急救知识;
        (六)安全活动要做好记录,记录要工整、清晰,记录内容包括时间、主持人、参加人数及姓名、缺席人员姓名及原因,活动内容,工程公司负责人及安全员检查落实并签字。
        第二十四条  领导安全讲话是各级领导总结分析前一时期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布置下一阶段安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与从业人员进行面对面对话的一种好办法。公司建立主管安全副经理每月一次、工程公司经理每月一次的安全讲话制度。公司每月一次的领导安全讲话要求各工程公司、班组作为周四安全活动的重要学习材料,各工程公司每月一次的安全讲话要在工程公司班组长会议上进行,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因公出差、病事假、探亲等脱离岗位15日以上的从业人员复工时,由工程公司和班组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未经复工培训教育不得上岗,复工培训教育不得少于4个学时。复工培训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离岗期间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及生产中应注意的安全健康事项;
        (二)工艺流程的变化及有关安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及操作方法;
        (三)本岗位的操作规程与动作标准;
        (四)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精神。
        第二十六条  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应当接受相应的工程公司和班组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
        第二十七条  临时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外单位来厂(矿)参观学习人员,由接待单位负责通知安全管理部或工程公司对其进行一般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配戴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并指定专人带领进行参观与学习。
        (二)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试制新产品,重大设备改造,大、中、小修,危险作业前,检修和施工单位要制订好安全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向参加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职业危害防治交底和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三)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者,责令其停工,除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外,要由安全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专门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季节性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广泛宣传春夏秋冬季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知识,认真开展春季、秋冬季的安全大检查,抓事故隐患的整改及落实情况,注重成效。
        第六章 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九条  外来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是外来施工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的第一负责人,应当承担本施工单位用工人员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的工作,各工程公司协助其做好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
        第三十条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参照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规定,建立健全周四安全活动、班前安全活动、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等规章制度,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各工程公司在使用外来施工单位之前,要认真审查外来施工单位的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各项安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教育等情况。对外来施工人员由各工程公司进行岗前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  未按上述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的外来施工单位,公司有权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拒不执行本办法、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外来施工单位,公司可给予罚款、停止作业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清理出公司。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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