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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2月19日

        9) 每天下班前应检查放射源是否都已入库,并且按照要求存放。
        10) 定期进行源室内及其周围的剂量监测工作。
        6 放射源的使用
        6.1 放射源使用者首先要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放置好防护用品。
        6.2 放射源使用者需预先按照规定填写《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其本人及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放射源所属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放射源室放射安全负责人四方签字后才能生效,凭《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到放射源存储室办理领用手续。
        6.3 放射源在领用和回交的过程中,领用人员和放射源管理员要检查放射源是否有破损,用剂量率仪测量铅罐口剂量率,并与原始记录进行对比,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确定。
        6.4 放射源在到达实验工作场所前,操作人员不得打开铅罐盖,保证放射源始终密封在铅罐中。
        6.5 操作人员在打开铅罐取出放射源之前,必须事先设立辐射防护安全控制区(边界剂量按小于1uSv/h控制),并悬挂明显的警示标志牌,防止其他人员误入;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6.6 使用放射源时,需用专用的镊子夹取,不得用手直接接触放射源,轻取轻放,保证源的完整性;并且尽可能减少与源接触的时间,每完成一次实验应将放射源放回铅罐中或关好屏蔽罐的防护门。
        6.7 放射源领用者必须负责放射源领出源室到还回源室前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严禁杜绝放射源处于失控的状态。如果实验中途不再使用时,领用者要负责照看,实验结束应立即归还源库,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设“小仓库”。
        6.8 实验结束后,应对放射源得工作场所进行环境剂量监测,确保没有将放射源遗漏在工作场所。
        6.9 操作人员完成工作后应立即洗手,身体其它裸露部位如果接触到放射源、铅罐、铅砖等物品也应立即清洗。
        7 放射源的运输转移
        7.1 放射源离开或进入密云基地必须上报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审批备案,并需要制定详细周密的《放射源运输转移方案》。
        7.2 严禁随身携带放射源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需用公司车辆运输放射源时,必须向行政部说明运输的内容,并报放射管理小组审批备案。
        7.3 放射源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摆放牢固、稳妥;运输车辆中途停车时,要有专人看守;除司机、押运员外,不允许搭乘其它人员。
        7.4 运输前必须经辐射防护部检测其剂量水平,各类人员座位处的辐射水平不超过0.02mSv/h。
        7.5 其他详细事宜按照GB11806-2004《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执行。
        8 应急措施
        8.1 发生放射安全异常情况(包括人员误照射,放射源损坏、脱落等),必须立即向本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组报告,采取妥善措施,撤离人员、保护现场,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8.2 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本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组,并且保护好现场,密切配合公安、卫生、环保部门工作,以便迅速查找、侦破。
        8.3 发生火灾时,火势较小时,应立即用干粉灭火器扑灭火源;如火势较大无法扑灭时,应迅速拨打119报警。同时报告本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组,以便及时处理灭火后的具有放射源的现场。
        8.4 实施细则按照《放射事故及意外事件应急处置预案》(NTRPD/M-05001)执行。
        9 相关记录
        9.1 《放射源管理记录本》
        9.2 《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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