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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1月06日

        第二十条  对资质、HSE业绩等初审合格的承包商,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组织其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部门负责人参加分公司或所属单位组织的HSE准入培训,对培训考核合格的承包商,颁发《HSE培训合格证》。未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承包商,不能颁发《HSE准入证》。承包商培训按照《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HSE培训管理暂行办法》(西南司质[2008]157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对承包商提交的HSE准入资料进行审查和确认,经审查合格的《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HSE准入申请表》(见附录2)才报分公司或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HSE准入资料经审查批准的承包商,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制作并签发相应的《HSE准入证》。批准准入承包商的申报资料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归档备查。
        第四章   HSE准入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  《HSE准入证》必须加盖质量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公章,该证具有唯一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转让。
        第二十四条 承包商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到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若遗失《HSE准入证》的,应在30日内到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每年6~9月开始审查HSE年度准入资料,并办理年度《HSE准入证》;每月下旬审查HSE一事一准入资料,并办理一事一准入《HSE准入证》。无特殊情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第二十六条  分公司对年度《HSE准入证》实行年度一检和三年一换。年度准入承包商在参加年检时必须提交经建设单位签署考评意见的《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HSE准入证》中附表、附录2中表十)。分公司每年6~9月开始年检,超过规定时间期限未办理年检或换证手续的,其年度《HSE准入证》自行失效。
        第五章  HSE过程监管
        第二十七条  参加项目实施的承包商,应深入施工作业现场,调查录取资料,认真编制HSE应急措施或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建设单位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建设方与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服务项目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应当与相应的工程服务合同同时谈判、同时报审、同时签订,未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书的工程服务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安全生产合同文本参照分公司安全生产合同范本,至少明确以下几点:
        (一)项目适用的健康、安全、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建设方的规定;
        (二)项目相关的健康、安全、环境风险因素;
        (三)工程技术服务HSE作业计划书;
        (四)健康、安全、环境责任、权力和义务;
        (五)健康、安全、环境费用。
        第二十九条  作业场所风险较高、变更频繁、项目较大的工程项目应编制HSE作业计划书,HSE作业计划书主要内容应参照《石油工业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基本要求》(SY/T6606)、《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Q/SY1002)标准执行。承包商编制完成HSE作业计划书后,应提交建设单位审查。
        第三十条  承包商申请开工验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HSE作业计划书获得建设方批准;
        (二)员工熟悉HSE作业计划书中与其相关的要求和内容;
        (三)完成了对岗位员工的HSE培训;
        (四)相关人员清楚各自岗位的健康、安全、环境风险,以及消除、削减与控制措施;
        (五)现场相关人员熟悉事故应急预案并有演练计划;
        (六)健康、安全、环境设备设施的配置、安装和完整性符合要求;
        (七)现场HSE监督人员配备到位,健康、安全、环境监督职责明确;
        (八)按相关规定办理了作业许可证及特种作业票。
        第三十一条  承包商进入封闭化管理的生产作业场所前,必须携带相关资质证件和《HSE准入证》到基层生产管理单位办理现场“临时出入证”,并接受入厂安全教育;进入生产作业场所时,应主动出示“临时出入证”,并接受入场安全须知教育。“临时出入证”只限工程项目相关的作业场所使用,有效期与施工期限同步。
        第三十二条  开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商应邀请项目相关方召开施工准备交底会议,明确健康、安全、环境承诺、目标和方针,介绍重大健康、安全、环境风险和消除、削减与控制措施,提出健康、安全、环境工作程序和信息交流渠道,布置具体的健康、安全、环境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  承包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HSE作业计划书的内容,落实各项措施,并做到:
        (一)遵守建设单位和作业场所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二)作业过程中HSE文件的有效运行;
        (三)现场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负责人、安全联系人、特种作业安全监护人到位;
        (四)定期组织健康、安全、环境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
        (五)对项目中的不符合项应采取纠正、改进措施;
        (六)作业过程发生变更的,应按变更程序实施变更管理;
        (七)做好健康、安全、环境监测和记录;
        (八)安全、消防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齐全到位,施工机具、临时用电、临时设施符合规范;
        (九)施工现场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固体废弃物集中妥善处理,废水清污分流,施工噪声控制符合当地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区域安全警示标志明显,做到文明施工;
        (十)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建设单位,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承包商应编制HSE总结报告,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作业计划书完成情况;
        (二)作业过程的监测结果;
        (三)作业过程各方的监督意见记录;
        (四)变更、不符合项改进结果;
        (五)审核与评审结果;
        (六)需要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负责对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评价,并向本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及时通报承包商HSE信息。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有权对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承包商的违章、违法行为给予纠正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承包商HSE监督检查记录》、《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附录2中表九、表十),记录内容应包括采取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措施情况、出现问题和事故隐患的解决情况、违章处罚、事故记录、排污申报等。
        第三十八条  各级HSE监督应深入现场,按照国家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分公司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权。监督检查承包商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企业规章制度情况,采取的安全消防设施、气体防护设备、劳动保护用品及其它安全防护措施的到位情况,污染控制情况,以及落实安全生产合同、HSE作业计划书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发现承包商有下列情况和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一)对存在一般安全环保隐患,现场应责令整改或限期整改;
        (二)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施工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停工整改;
        (三)对一般“三违”行为,责令纠正或批评警告;
        (四)对严重“三违”行为,责令停工整改或停工整顿,并在分公司位范围内通报批评;
        (五)对安全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事故、重大经济损失的,以及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造成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承包商,给予吊销“HSE准入证”处罚。
        第六章  HSE业绩考核与评价
        第四十条  分公司对承包商实行动态监管和HSE业绩考核,各承包商应在项目结束后及时将本单位《HSE准入证》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表现做出评价,并如实填写承包商《HSE准入证》中的《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应加盖考评单位或部门公章。各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建立承包商HSE业绩考评档案,每年12月向质量安全环保处报送当年《承包商HSE业绩综合考评表》(见附录3)。
        第四十一条  承包商HSE业绩考核的指标包括健康安全环保法规、标准、制度遵守情况,健康、安全、环境组织机构建立、员工健康、安全、环境教育情况,作业方案、安全合同履行情况,安全措施、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应急演练落实情况,安全设备、作业现场管理、施工质量等情况。考核、评价的依据由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环保与技术监督研究院及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等组成。
        第四十二条  承包商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合格、通报批评、警告、暂停HSE准入、核减HSE准入范围、取消HSE准入资格。
        对全年HSE业绩、HSE表现未达到本规定或合同约定、设计要求的承包商应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七章  其它规定
        第四十三条  承包商不得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等。
        第四十四条  承包商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肢解分包、违法分包。对非主体工程进行分包的,原则上应在分公司已准入承包商中选择分包商。分包商的资质、能力应在其承包业务范围内。
        第四十五条  各级项目管理部门或机构应加强对承包商的HSE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允许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承包商商超越资质或资格承揽分公司工程项目。
        第四十六条  依照本规定应履行HSE准入管理职责的单位和部门,未履行应尽职责,造成事故、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生产作业区域内发生的承包商事故处理或责任追究,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所属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承包商HSE考核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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