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2 发放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范围
凡在本公司从事生产、管理、科研工作的全民合同工、劳务工、农民合同工、计划外临时工等按不同工作岗位需要配发相应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
3.4.3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
3.4.3.1 凡进入公司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厂家的产品,其单位及产品必须有“三证一标识”: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和安全标志。经营单位必须持有定点经营劳动防护用品许可证。
3.4.3.2 安全管理部负责每年对劳动防护用品供货单位资质进行审查,每季对在用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三证一标识”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安全管理部留存复印件备查。
3.4.3.3 安全管理部、材料部、工会和监察室负责对供货单位进行招投标或议标工作,确定供货单位。每年对供货单位筛选一次,优胜劣汰;对供货质量低劣的单位随时取消供货资格。
3.4.3.4 为了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标准,各供应劳动防护用品单位及产品必须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和安全标志。经材料部查验合格后方准采购,把好入库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和质量关,安全管理部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随时抽查,发现不符合标准或质量低劣的,由安全管理部通知材料部取消供货合同。
3.4.3.5 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经本部门审查后报材料部,根据计划统一组织采购和供货。任何部门不得直接从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或商店购进。凡需购发标准以外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安全管理部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材料部统一组织供货。
3.4.4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及使用
3.4.4.1 公司各部门每月20日前,将下月劳动防护用品计划上报材料部,材料部汇总后,统一组织采购供货。
3.4.4.2 凡根据需要配备的特殊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配备齐全,对特殊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失效报废制度,失去防护功能的护品,一律不能使用。
3.4.4.3 人力资源部每月25日前,将人员调配的信息反馈给安全管理部。由安全管理部核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3.4.4.4 安全管理部根据人力资源部调配的工种,核定各工作岗位发放标准;由材料部建立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卡和发放登记卡,在卡片上按标准签发品名与使用期限、加盖公章;材料部按签证的标准发放。
3.4.4.5 材料部发放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时,对季、年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个人在领用卡和发放登记卡上详细登记领用的时间、规格、数量,领用人签字、盖章;月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由班组填写劳动防护用品领用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仓库领取。
3.4.4.6 从事多工种混合作业的职工,必须配齐岗位必须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相同的不得重复领用。
3.4.4.7 职工调换工种,由各部门填写工种变更表,上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由人力资源部转送安全管理部审签后,按新工种标准发放职工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因工伤、疾病、产假等原因离开岗位超过三个月的,原领用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相应延长使用周期,各部门在本人防护用品登记卡上注明,材料部延期发放。
3.4.4.8 职工因工负伤,需配备特殊用品,经安全管理部特批后方可执行。
3.4.4.9 各类学校的学生到我公司实习劳动必须按规定配发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所需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由各学校配发。
3.4.4.10 外单位实习代培人员以及公司内部相互借用人员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由派出单位负责发放。
3.4.4.11 职工在公司内部调动,其职工劳动防护用品一律不回收,卡片随人带走,按接受部门分配的工种、由安全部门在发放登记卡上核对签字后,按标准发放,接收部门未接到调出部门的发放登记卡时,不发任何职工劳动防护用品。
3.4.4.12 凡调出我公司人员和办理退职、退休和离休的职工,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不再发职工劳动防护用品。
3.4.4.13 职工为了抢救国家财产、抢险、排除故障、工伤事故等造成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损坏,确定不能继续使用;以及在公司内存放被盗(持保卫部证明),经主管领导(厂、部级)的批准,可补发,期限从新领之日起计算。
3.4.4.14 因本人保管不当遗失者,凭部门证明,本人按使用期限折价赔款(原价值50%以上)后,给予补发。
3.4.4.15 所领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上班时间必须按规定穿戴。不得转卖。
3.4.5 财务部负责职工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的计划,并对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公司年终对各部门职工劳动防护用品费用进行考核。
3.5 检查与考核
3.5.1 公司监察室、工会、安全管理部、财务部及材料部对本办法执行监督检查。
3.5.2 安全管理部对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的制定负责,材料部要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质量验收和供货负责,财务部要对会计结算、成本核算和费用资金的定额管理负责,人力资源部对人员调配信息反馈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凡未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经济责任制对责任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考核。
3.5.3 对职工在生产过程中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或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不规范,按违章考核。
3.5.4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