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各单位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人员,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二、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条件。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并对出具的技术报告承担责任。
四、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资质擅自从事职业技术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五、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规定,有以下行为的,由卫生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由审定单位取消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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