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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7月20日

   (11)安全隐患的预防措施和事故抢险应急预案;

   (12)安全规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

   (13)安全装备的安全性能、安全标志及其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

   (14)专用或者特殊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器仪表的安全标准及其认证;

   (15)安全咨询、评估、检验、监测和事故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及其认证;

   (16)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其资格认证;

   (17)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8)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19)事故的分级、报告、救护、调查和处理;

   (20)安全监督管理(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权限、方式程序和责任;

   (21)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

2.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共有7章79条,内容分为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职业病防治法》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总结了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验,借鉴了国外做法,结合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基本涵盖了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方面,符合国情,法律责任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它是作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保障,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等用人单位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所引起的疾病(即职业病),本法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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