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7月20日


 4. 劳动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劳动法以宪法为依据,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调整劳动关系,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相对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劳动法共有13章107条,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的规范是劳动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劳动法的第四章是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分别就每日工作时间、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等作了规定。目前我国实行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根据国务院1995年发出的通知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如果因为企业生产特点执行上述规定有困难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据此,我国劳动部门颁布了不定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工时的实施办法。

(2)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七条对劳动安全卫生作了专门规定

   ①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②第五十三条要求“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③第五十四条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④第五十五条就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证资格作出了规定。

   ⑤第五十六条特别强调了劳动者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检举控告危害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⑥第五十七条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处理作出了规定。

(3)劳动法的第七章是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这一章明确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他们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四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并应对他们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由于女职工特殊的生理特点,国家要求给予其特殊保护,劳动法第七章规定不得安排他们从事矿山井下和第四级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的劳动,并且对女职工的经期、怀孕期、哺乳期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规定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

(4)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的规定

   为了保证劳动法的贯彻落实,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工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对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