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有法必依,包括执行和遵守两个方面。首先表现在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机构和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对司法机关来说,就是审理案件时必须依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就是必须严格遵守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制度。
执法必严,就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都必须严格地依照法律规定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对司法机关来说,就是在审理案件中,在定罪量刑、刑罚轻重等方面,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执法必严的另一层意思是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或个人对判定活动的非法干涉。
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认真调查,依法惩处。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超越于法律之外,谁也不能享受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坚持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只有严格地执行这一原则,才能有效地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2)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违法事实是进行处理或处罚的客观依据。在对检查或举报的案例进行监督和执法时,必须深入调查、收集可靠证据,查清事实。实事求是地查明、核对违法事实,使认定的违法事实有充分的证据,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法律法规条文是处罚的惟一准绳。职业安全健康监督部门在处罚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准确、适当地处罚。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同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正确执法。
(3) 坚持行为监督与技术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监督工作,不仅实施行为监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管理行为,包括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而且实施技术监督,就是凭借技术手段,深入监督检查生产工艺过程、设备、原材料和劳动环境的安全卫生状况及其防护技术条件。只有把行为监督和技术监督结合起来,突出行为监督的作用,才能在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条件下,通过法制手段,有效地实现职业安全健康国家监督的目的。
(4) 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机构既要严肃认真地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出强化预防措施的要求,揭露和纠正职业安全健康的缺陷和偏差,又要满腔热情地帮助用人单位进行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提供有关信息和科技情报,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以实现安全与生产的统一。
(5) 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含义是:处罚不仅是惩治违法的武器,同时也起着教育作用。它的教育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方面通过学习、理解和掌握法律;另一方面,通过对违法责任的处罚,达到教育别人不犯同类违法行为及当事人重犯类似违法行为的目的。
4. 安全生产监督程序
监督机构一般是有计划地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排队,有重点地进行检查。美国制定了《优先检查顺序原则》,将有特别危险工作的企业排在应检查的前列。检查之前一般不事先通知被查单位。法规规定谁要是透露了检查的消息,将会受到惩罚。监督员进入被查单位应出示证件(贴有照片),雇主或其代表必须进行验证。然后召开有雇主或其代表、工会代表或工人等参加的会议,由监督员说明检查的原因和意图。并将应遵循的法规条文送交资方,提出检查的路线,由资方、劳方代表陪同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有违法地方,立即做记录并告知资方陪同人员(如劳方有违法行为,告知劳方)。检查完后召开总结会,监督员提出自己看法和建议,同时和与会者共同讨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也可提出拟请上级签发的《改进通知书》或《禁止通知书》的具体意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回去后,企业若接到《改进通知书》或《禁止通知书》,应按其要求办理,否则依法惩处。如果不服,可在安全生产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工业法庭(或其他仲裁机构)提出申诉。雇主如拒不执行,监督员也有权提出申诉,由法庭做出终审、裁决。
安全生产监督程序是指监督活动的步骤和顺序。
(1) 监督准备 指对监督对象和任务进行的初步调查了解,是监督过程的开始。监督准备包括:确定检查对象,查阅有关法规和标准;了解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生产和安全卫生情况;制定检查计划;安排检查内容、方法、步骤;编写安全检查表或检查提纲,挑选和训练检查人员等。
(2) 听取汇报 深入被监督企业,听取企业领导对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的汇报。
(3) 现场调查 实地了解作业状况,包括生产工艺、技术装备、防护措施、原材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采访工人并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安全管理和改善劳动条件方面的问题和建议。
(4) 提出意见或建议 向用人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通报检查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指定完成整改的期限。
(5) 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指令书》或《安全生产监督处罚决定书》 根据监督情况,把监督指令书(或通知书)下达给企业执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发出处罚决定书。《安全生产监督指令书》是监督机构责成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改进或纠正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存在问题的指令|生书面通知书。《安全生产监督指令书》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有关单位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存在的问题;为确保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产的正常进行,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企业接到《安全生产监督指令书》后,逾期不作改进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发给《安全生产监督处罚决定书》,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安全生产监督处罚决定书》是一项经济制裁措施,是教育有关企业或领导干部加强安全管理,保障职工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种辅助手段。
5. 建立安全监管员队伍
为保证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贯彻执行,各级人民政府都设立了综合管理安全生产的机构,并行使国家监督职权;各有关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和多数企业也有管理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合理的监督管理队伍为有效防止伤亡事故和减少职业危害提供了基本保障。
6. 安全监督检查员的职权
国家监督检查员拥有较大的权力,在出示证件后,监督检查员有权进入任何生产经营单位,必要时可由警方陪送入内,检查其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情况。监督检查员具有查阅文件、账目、资料、拍照、测量、记录、检取样品;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要求书写证词;有权拆除或排除认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造成紧迫危险的物品等;经上级批准有权向经营者发出限令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或禁止企业继续进行作业等。
安全监督检查员的主要职权如下:
(1) 在所负责的范围内,凭证件可随时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有权参加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但必须为企业保守机密。
(2) 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停止作业,然后通知企业领导人迅速处理。
(3) 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反映安全生产情况。
7. 发挥技术检测检验的作用
安全监督,特别是行业和专门性的安全监督,都需要以技术检验的结果作为证据。为此,我国各地区和行业建立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开展了设备的安全检验和职业危害检测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已初步形成国家级、省级、地(市)级三个层次,不同职责的检测体系,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安全生产做了大量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