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要认真落实避免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九六三年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几项规定的第二项“关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指出:“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范围,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主要指影响安全和健康的),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各项措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才具备了可靠的技术保证。而安全防护设施的到位需要一定的财力投入。在少数建筑施工企业,由于缺乏足够的经济实力作保证,在安全防护设施上存在严重缺陷的情况还不同程度的存在,这对避免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隐患,要保证建筑企业具备足够的安全施工财力,需在政府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努力。目前建筑市场上还存在的“要做工程先垫资,工程完工拖欠资,材料涨价我不管,招投标工程乱降乱压资”,这种状况的存在使用少数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利润得不到保证,给安全资金投入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而建设单位客观存在的违规行为同样需要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进一步规范。
4.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在重大问题上,领导必须迅速亲临现场处理。
一九六三年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几项规定的第一项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指出:“企业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和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的经验告诉我们,企业领导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如何,这对能否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例如:2003年10月16日,常州中天开发公司和常州百丈建筑公司联合组织月度安全施工检查,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本公司开发建设的常州新北区绿洲家园B区10#房至11#房中间按装的一台塔吊伸臂已进入高压禁区,伸臂与11万伏高压线的·垂直距离仅1M左右,当时高压线路尚未输电,检查组当即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用塔吊并书面通知供电局线路工区,如需送电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建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市供电局线路工区三方会同,共同勘查施工现场,研究商讨安全措施。中天开发公司和百丈建筑公司经理闻讯后,立即赶到施工现场;会同工程技术人员,落实了提升塔吊高度三节,搭设毛竹防护架的安全防范措施。为了抢时间,施工单位在10月16日下午向市供电局送达了要求暂停送电的书面通知。10月17日上午,施工单位就接到了市供电局将于10月18日下午1时对11万伏高压线进行送电的书面通知。时间就是命令;时间就是生命。施工单位全力以赴仅用1天时间突击安排提升塔吊和搭设防护架,这样既保证了输电线路的安全,又保证了塔吊使用安全。一起可能发生的高压触电事故就这样避免了。
5.在建筑业发展迅猛的形势下;安全监督机构只能强化,不能削弱,这是避免重大事故的必要措施。
在避免的十九起重大事故中,由于安全监督站及时发现并采取有力措施而避免事故的有5起,占避免事故总数的26.3%。例如:1998年12月15日上午9时左右;原常州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站安全监督一科会同戚墅堰区建设局在对常州戚墅堰区四中体育馆工程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工程高达15米的北立面装饰脚手架与建筑物的连接拉锚已全部解除,由于该工程东、西、南三面脚手架已先行拆除,北立面形成单面脚手十分危险,紧靠脚手架的一台高达21米的正在拆除的井字架,由于拆除人员都没有架子工操作证,不懂安规,井架在未架设临时缆风绳的情况下,顶部的一道钢丝缆风绳已松掉3根,仅剩1根,靠近脚手和井架北面的坪上有2名工人在砂浆机旁操作,有3名工人在制作钢门窗,如果正在拆除的井架再松掉一根缆风绳,井架和脚手架可能会全部倒塌,检查组发现后,检查人员立即通知工人撤出危险区,再由项目经理安排有证架子工对脚手和井架进行临时加固,然后由上而下按顺序拆除,从而避免了一起可能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
避免事故的经验告诉我们严格依法管理安全生产是避免各类重大事故发生的可靠保证。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们安全意识的不断提高,许许多多的重大事故将在严密科学的安全管理中避免,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将成为我们每个企业的自觉要求和每位劳动者的自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