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建筑法》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中均已明确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施工企业承担,为什么让只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权力的监理单位承担连带的安全生产责任呢?
较真地说,监理管安全既不符合《建筑法》,也超出了《建设监理规定》中的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和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是通过项目法人的委托而实施的,现行监理合同文本中也没有安全监理的内容,况且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业主本身并无权利及义务对其管理,又如何能授权于监理单位呢?
即便认为监理单位应当承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也应当先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在监理合同中增加安全监理的内容,制定安全监理配套的取费标准,并给予监理工程师相应的权力,方可要求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实施建设工程建设监理以来,由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责任问题纠纷不断,扯皮不清,施工现场只要出安全事故.在安全上既无权又无利的监理单位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浙江省电力监理公司的李志军因施工现场模板支架坍塌事故被停止执业一年.上海地铁咨询监理公司因上海轨道交通4号线透水事故被降低资质等级.该工程总监谢益民也被停止执业5年。近期哈密地区消防局工地发生一起施工企业五楼安装窗户时安装工人坠落身亡的安全事故.对施工企业进行了罚款十万的处罚.对监理企业也进行了罚款十万的处罚.这种不明不白承担的连带责任已直接影响到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应该引起有关管理、立法部门的重视,从源头上去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监理单位虽然也是深入施工现场的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施工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或由于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的过错,导致自身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单位当然理应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但是,如果将由于施工企业的失误发生安全问题的责任,也要让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来共同承担,并接受处罚显然是不尽合理,也不合法的。现在许多的监理项目.规模并没有达到按国家规定需强制监理的要求.如果这些项目不委托监理.又由谁承担监理所承担的连带责任呢?
也许,制定《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部门考虑到主管安全生产的安检部门和安全监督站,在现场的时间不多,而监理人员一直在进行旁站,多一道管理程序,安全抓得紧一点,岂不知,如此来,将原本明确的责任,变得不明确,一家应承担的责任,变成两家承担,无端把监理企业推向替罪羊的角色。
目前安全监督部门和安全监督站都属于安全管理的执法部门,有权力、有义务来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为何不将它们的作用充分发挥呢?使责.权.利相结合呢?
本文提出此问题个人商槎意见的目的,在于希望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如何去管施工现场的安全这两方面问题上,提供给业内人士参考和评论,同时也提请有关部门的重视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