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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探讨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3月02日

    二.保障住户安全疏散的问题
      目前,很多高层建筑下部的办公、商场、营业等公共部分与上部住宅部分共用楼梯间和电梯间,大多数楼梯间均在下部开门,下到底层商场、办公、营业场所等公共场所内,再通过这些公共场所的出口向外疏散。这样,火灾发生时,由于是公共场所人员进出多,闭门器失效防火门未关闭好,火势很可能通过楼梯间向上蔓延,导致部分人员无法从楼梯间疏散,因此建筑一旦发生火灾就会有很多人被困在建筑房屋里,无法逃生。很多人只能呆在家中等待消防队员打通楼梯或经消防登高车撤离火场。另外,一些人还可能被从楼梯间上来的烟气窒息而死亡。如前几年发生的“洛阳大火”就是这种情况。即使下到底楼还要经过底层商场、办公、营业等公共场所内向外疏散,更增加了危险性。给人员安全但来了不必要的损失,带来更多人员的伤亡。
    为了保证人员安全的疏散,现在的做法一般是通过延长危险来临的时间,缩短疏散开始时间,围绕缩短疏散时间来进行设置主要有简洁、合理的布置安全疏散路线,合理设计防火分区,设置避难层、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从建筑设计施工方面优化安全疏散以及其他对策。这些对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短疏散时间,为人员的疏散和财物的保护赢得时间,另外高层建筑的防火工作应加强日常的管理并立足于自救。
    三.高层住宅建筑消防管理问题的对策
      1.逐步对烂尾楼进行再开发。近几年,一部分开发商对一些“烂尾楼”建筑进行再开发,按照规范要求增设建筑消防设施,实现“烂尾楼”建筑消防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一方面,实现了资源再利用,创造了经济价值;另一方面,消除了火灾隐患,改善了消防安全环境,提升了社会整体防控火灾的能力。此类高层建筑均按规范要求增设了自动消防设施,实现消防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2.落实物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建筑产权、经营使用、物业管理等单位要严格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号令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政府及职能部门需指导其成立业委会,聘请物管公司,落实责任。
      3.加强宣传,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强化高层建筑消防管理人员和建筑内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素质。首先要开展消防从业人员职业鉴定工作,做到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员、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其次要全面提高高层建筑内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由于高层建筑内工作人员成分复杂,流动性强,消防安全素质参差不齐,因而要加大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的宣传力度,通过授课、墙报、宣传标语、灭火演练、逃生演习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三是加强社区宣传,提高业主消防安全意识。
      4.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违法经营成本。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大对高层建筑的消防监督检查力度,依法督促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应该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首先,把好源头关,在高层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实施消防监督,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的发生。其次,应积极指导单位做好建筑投入使用后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消防管理标准化工作,落实单位管理职责;对建筑消防设施开展经常性检查和检测,并建立健全防火档案,确保消防安全;同时,要加大对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要严格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责令相关单位予以整改,并严格执法进行处罚,促使单位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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