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未执行公司《关于隧道施工安全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的处罚。
a) 仰拱施作、铺底或衬砌滞后每超过《规定》20米的,罚工程项目20万元;处罚项目经理1万元,分管生产副经理8000元,总工程师和安全总监各6000元。
b) 衬砌台车进场时间违反《规定》的,罚工程项目100万元;罚项目经理2万元,分管生产副经理1.6万元,总工程师和安全总监各1.2万元。
(3) 隧道二次衬砌出现渗漏水的,根据其严重程度,公司按每座隧道罚项目5-100万元;罚项目经理0.5-2.5万元,分管生产副经理和总工程师各0.4-2万元。
(4) 隧道施工二衬钢筋焊接未采取保护防水措施的,罚工程项目2万元;罚项目经理3000元,分管工程项目10万元;罚项目经理1万元,分管生产副经理及安全总监各8000元,总工程师6000元。若发生人员死亡的另按第二款规定处罚。
4、 现场施工其他违规行为的经济处罚
(1) 违反方案审核、审批制度,重大方案未审批或未履行变更手续组织施工的,罚工程项目5万元;罚项目经理5000元,分管生产的副经理和总工程师各4000元。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制定专项方案或监控不到位、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罚工程项目5万元;罚项目经理5000元,分管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和安全总监各3000元。
(2) 隧道施工不按方案执行地质超前预报或围岩量测分析或者特种设备检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或设备维修保养违反国家规定的,罚工程项目2万元;罚项目经理3000元,分管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和安全总监各2000元。
5、 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经济处罚。凡发生机械(运输)设备、工程器材、物资损坏或火灾责任事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的,罚责任单位1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每增加10万元,罚款增加1万元。
6、 对无故不按规定时限结案的,每次事故加罚责任单位5万元;谎报或隐瞒(含外部劳务及分承包商)死亡事故被举报或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处的,每次事故加罚10万元。
7、 政府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处罚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执行政府处罚,公司不再重复处罚,低于本办法的,按本办法标准执行。按照政府处罚和公司处罚部叠加的原则,政府处罚相关证据公司核实后予以核减。
8、 分承包商发生的各类因工伤亡事故罚款与公司下属单位相同。
9、 公司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分管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和安全总监按照对其所辖工程项目(工区、分部)相应人员奖罚额的20%执行奖罚。
10、 公司领导、公司各部门及项目建设相关方在检查中发现或提出的问题由公司安质环保部组织调查核实,对照本暂行规定填写《工程项目安全质量奖励(处罚)通知单》见附件,经公司领导批准盖公司章后转公司财务部,向被奖、罚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转账直接支付奖金或收取罚款。
11、 处罚时,以安全隐患存在或事故发生(现)的时间适时处罚,最终以公司领导审核签批时间为准(一人兼任多职的,按照单项处罚额的最高额进行处罚)。
12、 受经济处罚的单位应在接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10内,向公司财务部门办理缴款手续。对个人经济处罚应由受处罚个人向单位财务部门缴款或由单位财务部门逐月从其合法收入中扣缴。各类安全罚款列入安全生产保障资金或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一票否决权
1、 安全生产成绩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单位和个人的综合评定,对发生严重、影响大的事故,必须在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和提升聘用时予以否定。
2、 对单位发生事故性质、责任及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定,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为准(交通事故以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裁决书定性、定损为准);公司下属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成绩的考核,有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评估,并写出专题报告报公司安委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