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GB/T17626.5 进行测试,严酷等级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
5)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抗扰度试验: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GB/T17626.11 进行测试,严酷等级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
4 设备安装检验
4.1 前端设备配置及安装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系统前端设备的数量、型号、生产厂家、安装位置,应与工程合同、设计文件、设备清单相符合。设备清单及安装位置变更后应有更改审核单。
2 系统前端设备安装质量检验。检查系统前端设备的安装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6.3.5条第1~8 款的规定。
4.2 监控中心设备安装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监控中心设备的数量、型号、生产厂家、安装位置,应与工程合同、设计文件、设备清单相符合。设备清单变更后应有更改审核单。
2 监控中心设备安装质量检验。检查监控中心设备的安装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6.3.5条第9 款的规定。
5 线缆敷设检验
5.1 线缆、光缆敷设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系统所用线缆、光缆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工程合同、设计文件、设计材料清单的要求。变更时,应有更改审核单。
2 检查线缆、光缆敷设的施工记录或监理报告或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6.3.1、6.3.2 和3.11.5、3.11.6 条的规定。
5.2 检查综合布线的施工记录或监理报告,应符合本规范3.11.4 条第1 款、3.11.5 条第1款的规定。
5.3 检查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时,应按本规范表6.3.2 的要求,做到内容完整、准确。
6 电源检验
6.1 系统电源的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备用电源容量等应符合本规范第3.12 节及正式设计文件的要求。
6.2 主、备电源转换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有备用电源的系统,应检查当主电源断电时,能否自动转换为备用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时,应能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在电源转换过程中,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2 对于双路供电的系统,主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
3 对于配置UPS 电源装置的供电系统,主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
6.3 电源电压适应范围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主电源电压在额定值的85%~110%范围内变化时,不调整系统(或设备),应仍能正常工作。
6.4 备用电源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入侵报警系统备用电源的容量,能否满足系统在设防状态下,满负荷连续工作时间的设计要求。
2 检验防盗报警控制器的备用电源是否有欠压指示,欠压指示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检查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备用电源能否保证系统在正常工作状态下,满负荷连续工作时间的设计要求。
7 防雷与接地检验
1 防雷设施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系统防雷设计和防雷设备的安装、施工,结果应符合本规范3.9 节相关条款的规定。
2 检查监控中心接地汇集环或汇集排的安装,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3.9.6 条和第6.3.6条第4 款的规定;
3 检查防雷保护器数量、安装位置,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接地装置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监控中心接地母线的安装,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3.9.3 条和第6.3.6 条第4 款的规定。
2 检查接地电阻时,相关单位应提供接地电阻检验报告。当无报告时,应进行接地电阻测试,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3.9.3 条的规定。若测试不合格,应按本规范6.3.6 条第3 款的要求进行整改,直至测试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