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采用天然冻结法开挖基坑时,应根据地质、水文、气温等情况,分层冻结、逐层开挖,严禁破坏冻结层。当气温剧烈回升、河水上升时,应提前搞好防水、排水工作。
(9)基坑采用排水法降低水位区域的建筑物可能产生沉降,应加强观测,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
(10)在排水过程中,当出现大量砂漏、围堰裂缝漏水较大、围堰内侧坍塌等情况时,应暂停抽水,采取加固措施。
(11)拆除多层井点应自底层开始逐层向上进行。在下层井点拆除中,上部各层井点应继续抽水。
2.基坑护壁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挡板支撑护壁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根据土质情况确定分段分层支护开挖,每层开挖深度不宜超过1.5m,边挖边支;
②当发现支撑变形或折断时,应立即加固;
③支撑拆除应自下而上分段进行。
(2)喷射混凝土护壁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护壁前,应对坑口顶缘进行防护加固;
②喷射混凝土时,喷嘴不得面对有人方向;
③作业中,喷射机发生故障时,应先停风、水后再处理。
(3)混凝土围圈护壁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混凝土围圈应开挖一段、灌筑一段;
②顶层护壁口应高出地面0.3m以上。
3.基坑围堰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堰结构应能承受水、土和外来的压力,并防水严密;
(2)在围堰内作业,遇有洪水暴涨或漏水涌入不能控制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
(3)土围堰填筑宽度应满足水压力及流水冲刷要求;
(4)钢筋笼卵石围堰,钢筋笼下水时应打桩牢固。
4.钢板桩围堰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板桩起吊需要改变吊点位置时,其吊点位置不得低于桩顶下1/3的桩长;
(2)钢板桩用锤击下沉时,桩顶应有桩帽,桩帽变形时应及时更换。
5.钢套箱围堰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套箱到位下锚时,应防止锚链缠绕或刮带伤人,抛锚地点应设置浮标;
(2)钢套箱落床尚未稳定前,应防止往来船舶、飘流物等碰撞导向船、浮标和锚索等;
(3)钢套箱取土正常时,抓泥斗不得碰撞钢套箱侧壁。
6.混凝土与砌体基础施工时应符合《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二)挖孔桩基础 挖孔桩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挖孔桩较深时,孔壁应支护,渗水时应采用抽排水措施。
2.桩孔周围应有防、排水设施。
3.孔口围圈应高出地面0.3m以上,并设防护栏。孔口安全梯应挂牢固。
4.夜间作业应悬挂警示红灯。挖孔暂停时,孔口应设盖防护。
5.孔内作业时应有防止物体堕落措施。相邻两孔中,当一孔爆破或灌筑混凝土时,另一孔的挖孔人员应停止工作,并撤出井孔。
6.人工挖孔,当孔内二氧化碳含量超过0.5%,或作业人员已感不适时,应采取通风措施。
7.人工挖孔深度超过10m时,应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挖孔深度大于15m时不宜采用人工挖孔。
8.桩孔内岩石需要爆破时,应符合《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控制炸药用量,不得使用火雷管。 第五节 既有设施防护 一.营业线施工中光电缆安全工作 1. 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时,必须将施工时间、施工范围提前通知运营单位。运营单位有责任将地下光电缆线路的情况及时、准确地提供给施工单位。 2. 要在营业线施工时,施工单位与运营单位必须签订有关协议,协议中应有确保电务和信息传输系统光电缆线路安全的内容。 3. 对可能影响到光电缆线路安全的施工,施工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在现场设安全负责人,确保光电缆线路的安全。 4. 当施工中需要移设光电缆线路时,运营单位应先对使用的电路和设备采取,然后再进行施工。 5. 运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施工配合工作。 6. 施工完毕后,建设、施工、监理和运营各单位应对施工范围内的光电缆线路安全进行确认。 参建各方和运营单位应根据上述要求,制订相应的措施,加强在营业线施工时电务和信息系统光电缆线路的安全。 第三章 电气化区段作业 一.一般规定 1.电气化区段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指派专职人员负责与供电部门联系。 2.在电气化铁路线路上,所有的接触网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 3.禁止人员直接或间接与接触网的各导线及时连接部件接触。 当接触网的绝缘不良时,在其支柱、支撑结构及其金属结构上,在回流线与钢轨的连接点上,都可能出现高电压,因此应避免与上述相接触。 4.雷电时禁止在接触网上进行作业。 5. 在进行接触网作业时,必须在封锁的线路上进行。 6. 侵入建筑限界的接触网作业,必须在封锁的线路上进行 7. 禁止使用试验不合格或超过试验周期的受力工具和绝缘工具。 二.作业规定 (一)电气化铁路附近有关安全规定 1. 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任何人员所携带的物件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需保持二米以上的距离。 2. 在距接触网带电部分不到二米的建筑物上作业时,接触网必须停电,并要遵照下列规定办理: ①施工领导人要向电力调度员提出接触网停电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明确指出施工地点、施工所需时间,施工开始时间及作业特点。对于有计划的作业,申请书应于施工前两天提出。 ②只有在接到电力调度员许可停电施工的命令,并有接触网工区指定的接触网工安设临时接地线之后 ,方可开始施工。施工接触网工必须在场监护,在有关电气安全方面,施工领导人必须听从接触网工的指导。 ③施工结束,接触网工要确认所有工作人员都已在安全地点之后,方可拆除临时接地线,并通知电力调度员施工已完工。在拆除临时接地线之后严禁再进行施工。 3. 在距接触网带电部分二米到四米的导线、支柱、房顶及其它设施上施工时,接触网可不停电,但须有接触网工或经专门训练的人员在场监护。 4. 发现接触网断线及其部件损坏或在接触网上挂有线头、绳索等物,均不准与之接触,要立即通知附近的接触网工区或电力调度派人处理。在接触网检修人员到达以前,将该处加以防护,任何人员应距已断导线接地处十米以外。如接触网已断导线等侵入建筑接近限界危及行车安全时,则必须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进行防护处理。 5. 在接触网支柱及接触网带电部分5.0米范围内的金属结构上均须装设接地线。天桥及跨线桥靠近跨越接触网的地方,必须设置安全栅网。 悬挂有接触网或与接触网相连的支柱及金属结构上,接地线已损坏时,禁止与之接触。 支柱及金属结构的接地线,应由接触网工装设;当更换钢轨或进行养路工作需移设接地线时,应由接触网工或工务部门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进行。 (二)通过平交道口的规定 1. 施工车辆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5m; 2. 在装载高度超过2m的货物上严禁坐人; 3. 高长杆件应水平通过。 (三)装卸作业规定 1. 在带电的接触网下,不准在敞车、平车、罐车等车辆(棚车、保温车、家畜车内除外)上进行装卸作业。 2. 不准用竹竿等物测量货物的装载高度等靠近接触网的作业。 三.其他规定 1. 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包括长杆、导线、塔尺、钢尺、皮尺、花杆)与牵引供电设备的带电部分需保持2m以上距离。不足2m时,应提前提出接触网停电申请,接到停电施工许可命令,由接触网工安设临时接地线后方可施工。 2. 在离接触网带电部分不到2m的建筑物上作业时,必须按规定办理接触网停电申请手续,得到许可停电施工命令,并有接触网工区派人安设临时接地线后,方准施工。 3. 在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2—4m的导线、支柱、房顶及其他建筑物上施工时,接触网可不停电,但须有接触网工或经专门训练的人员在场监护。 4. 与接触网同杆合架的电力线路设备,非电力部门的专职人员禁止攀登作业。 5. 在电气化铁路区段使用架空索道或绞车时,应先做好调查,其钢丝绳(包括晃动量)离接触网带电部分最小距离应大于5m,并设有接地线。 6. 在电气化区段通过或使用各种施工车辆和施工机械,均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 7. 在距离接触网5m范围内使用发电机、空压机、搅拌机等机电设备时,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在可能带电部位,应有“高压危险”的明显标志,并有防护措施。 8. 在电气化区段,不准用水冲洗各种机械和车辆。 9. 爆破作业时有碍接触网安全时,应先停电后作业。 第四章 线路桥涵工程施工 第一节 路基施工 一.营业线路基施工 1. 营业线路基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批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方案中必须针对施工组织要求、施工工艺要求、使用施工机械设备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组织施工。 2. 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的一切路基开挖、填筑、地基加固等施工,必须对地下光电缆及其他构筑物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确保行车设备安全。施工前必须与有关设备管理对地下设施共同进行现场调查,并在设备管理单位的监护下开挖探沟,明确地下设施的种类、数量、走向、埋深等情况,做好标志或迁移后方可进行开挖、整平、钻孔等施工;施工必须在设备管理单位现场监控下进行,确保监控到位;地下设施两侧一定距离内严禁采用大型机械设备施工;暴露的地线设施必须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