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大检力度。我们对安全监理检查力度较大,不仅安全站开展了多次检查,而且在我市的监理检查中,已将安全监理纳入其中,并邀请安全站、质监站参加,在检查中我们及时将发现的安全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向安全站和监督站通报,要求他们予以监督查处。
4、安全监理与创优相结合。为规范监理行为,促进全市监理企业在监理项目上规范化运作,切实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在我市在建工程中开展创“监理示范工程”活动,以“示范工程”的示范效应带动监理行业整体的行为规范。为使所评选出的工程能成为监理规范化运作、切实履行监理责任的典型并能确实起到示范作用,提高监理企业争创的积极性,我们的争创活动条件严、要求高、程序严密、激励作用明显。“创监理示范工程”活动的开展,有力地促进了监理企业规范自身的行为,切实履行监理职责。
为推进我市安全监理工作的全面开展和逐步深入,在拟定创监理示范工程实施细则之初,我们就将监理企业安全监理工作开展的情况纳入创监理示范工程考核范围,并且大都作为否定项,如在创监理示范工程综合考评表评分细则中明确要求:项目监理机构中至少1 人持有安全培训合格证,否则监理人员岗位资格项不得分;监理规划(细则)中无安全监理内容(组织机构、安全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流程)的监理规划(细则)项6分全扣除;未对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审查的,三大体系审查项不得分等等。在目前实施安全监理还存在较多困难的情况下,我们将安全监理工作纳入创监理示范工程考评范围,并且大都作为否定项,显示了我们行业主管部门对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实施决心,也给我市的监理行业发出了安全必须监理的明确信号,从一个侧面引导监理企业要提高认识,全面贯彻实施条例精神,做好安全监理工作。
今年我们将对《马鞍山市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优秀监理工程师评选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增加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业绩考核内容,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的,不得参加评选。
五、完善安全监理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们认为在现有的体制下,政府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理有关的各项法规制度,积极提高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安全责任意识,并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推进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配套制度,规范安全监理工作,严格界定监理安全责任。
《条例》虽然在第十四条明确了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责任,但监理单位如何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工作如何到位还缺乏必要的执行和检查依据。政府部门应尽快组织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规定,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其它规章等依据性文件中补充安全监理的内容,为安全监理的实施提供工作依据和标准,规范安全监理工作。
由于《条例》所处的法律地位,对有关安全监理责任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较差。对于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具体审查到什么程度才算尽到了专业的注意义务;进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是否需要施工单位报验及监理检验;施工机械安装后是否需要监理检查验收;施工人员的动火、用电的安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监督等等。无论从广度还是从深度来讲,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很多,隐患时时处处可能发生,怎样界定隐患的“发现”?安全监理究竟监理到那种程度,安全监理与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如何区分,均需要通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予以细化。
另外,在具体认定的权威性上,应该借鉴其它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建立的同业协会经验,建立起监理工作委员会,由业内专家通过技术手段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责任认定,才更具有说服力。
2、完善委托监理合同条款,取得建设单位大力支持。
虽然监理是国家以法律形式确立的一项国家制度,监理单位应承担国家赋予的一定的社会责任,应对国家、对社会负责。但监理单位毕竟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合同的约定,行使建设单位的权利,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及委托合同的其他事项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其在建设活动中的责、权、利与建设单位的委托密不可分,监理在建设活动中所履行的是建设单位的一部分职责,因此监理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应与建设单位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所承担的责任相符。而建设单位对目前实施的安全监理制度还不能认同,在行动上还不支持,要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对安全监理予以委托非常困难,更不用说再额外增加一笔安全监理费用了。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出台具体细则,理顺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责任关系,补充和完善现行的《建设监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中明确建设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该赋予监理的责任、权利和利益,使安全监理工作能极大地得到建设单位的支持。
3、完善监理取费制度,增加安全监理投入。
监理企业提供了服务就应获取合理的报酬,这是实现责任和权利的统一,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保障。现行的监理取费标准偏低与监理高智能服务本身不太相符,就是如此低的取费,在实际操作中还要大打折扣。而现在增加安全监理工作,监理取费并没有同步提高(虽然有些地方行业协会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监理取费标准,也只是在现行取费基础上增加10%左右,其本身就不合理而且真正能严格执行的少之有少)。安全监理虽与施工监理密不可分,但安全监理工作涉及的面更广,不仅与工程造价、工程量有关,而且还与施工单位方所采取的施工技术、施工工艺、施工机械直接相关,更要控制整个工程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保护措施,不是仅凭个人的经验和能力就能做到的,需要监理机构的全员参与和监理企业的全方位投入。监理单位按规定要求开展了工作,却不能取得相应的报酬,势必增加额外负担,或者就不会有满足需要的安全投入,这直接影响安全监理工作的实效,长此以往,安全监理工作将难以为继。
目前急需在提高现行监理取费的基础上,制定更合理、更完善的安全监理取费方式和标准,使监理企业得到更合理的服务报酬,在良性市场环境中,发挥出更大的潜能,更好的实施安全监理。
4、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合理规避监理风险。
安全事故的发生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不管采取怎样的防范措施,安全事故还是有可能在不经意中发生的,因此安全监理工作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但从我国目前的监理企业的现状来看,大部分监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差,有的企业更面临的是生存问题,稍有风吹草动,便有灭顶之灾。监理企业要从事安全监理工作,就应具备较强的风险意识。在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首先监理企业自身需透彻进行风险分析,掌握主动权,针对风险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和手段合理规避和适当转移风险。第二,应健全市场诚信评价体系,对业主及承包商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减少业主及承包商对监理双重挤压,为监理工作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第三,加强政府监督和宏观指导,对市场经济中越轨的市场行为适时进行清理,使大家都在公认的游戏规则中“游戏”,有助于企业分散责任风险。对于监理企业的责任风险转移政策应给予极大支持:国家应制定相关政策强制规定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企业、承包企业等,进行工程保险、第三方责任险、从事监理人员的个人安全保险等等,并有强制执行的有力措施;建立个人职业责任险,通过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进行监理职业责任的风险转移,避免责任风险发生后,受害人得不到适度的补偿;由政府牵头,监理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建立监理责任专项资金,为风险转移增加一条防线。
要切实有效地开展安全监理工作,需要政府、业主、监理、施工等有关各方齐抓共管。只有在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业主单位在大力支持下,在施工单位的积极配合下,监理企业提高认识,加快完善知识结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尊重科学、执行标准、严格程序、加强管理,切实履行监理的安全职责,通过自身的努力,才能卓有成效地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相信经过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在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不断发展的同时,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也会从无到有取得很大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