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火区域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均属一级动火。
2、一级动火申请应在一周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一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主管防火工作的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4、编制动火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附上方案附件)。
5、焊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时必须遵守“十不烧”原则。
6、操作前检查焊割设备、工具是否完好,电源线有无破损,各类保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7、清楚明火点周围的可燃物品,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有专人进行监护。
8、本表一式二联,操作人员及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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