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X:。输煤 廊的供暖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2)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3)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可燃粉尘、可燃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 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 体的厂房。
(4) 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蒸汽或粉尘的房间内不应穿过供暖 管道.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隔热。
(5) 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当温度大于100T时.不应小于100mm 或采用不燃烧材料隔热。当温度小于100匸时.不应小于50mm。
(6) 建筑内供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甲、乙类厂房或甲、乙类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
2)对于其他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