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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和空调系统防火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11月23日

一、通风、空调系统的类型

通风是将未经处理过的室外新鲜空气送入室内.同时排出室内被污染的空气或用来冲 淡室内被污染的空气.借以改善空气,以造成安全、卫生条件而进行的换气技术。

(1)      通风一般分为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两大类.机械通风一般有下列两种方式:

1) 局部通风。

2) 全面通风。

局部通风系统用以排除建筑内某些部位的被污染的空气。全面通风用于危害空气因素 不固定或面积较大.用新鲜空气来冲淡有害气体。

(2)       按照空调系统的特点.主要分成以下几种形式:

1)  单风道集中式空调系统。

2) 双风道集中式空调系统。

3) 变风量集中式空调系统。

4) 风机盘管空调系统。

5) 诱导式空调方式。

6) 双导管空调方式。

7) 各层机组空调系统。

二、 通风、空调系统的火灾危险性

(1)      穿越楼板的竖直风管是火灾向上蔓延的主要途径之一。

(2)      排出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如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容易引起爆炸事故。

(3)      由于排风机与电机不配套引起火灾爆炸事故时有发生。

(4)      某些建筑使用塑料风管.燃烧蔓延快.产生大量有毒气体.危害大。

(5)      某些建筑的通风、空调系统采用可燃泡沫塑料做风管保温材料.发生火灾燃烧 快.浓烟多且有毒。

(6)      风管大多隐藏在吊顶和夹层内,起火不易扑救,往往造成大灾。

三、 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

(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设置 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竖向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

(2)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3)      甲、乙、丙类厂房内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在进入生 产车间处设置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 备。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 通型的通风设备。

(5)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 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6)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与其他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 开设置.并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7)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建筑 外墙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具备连续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风量不大于15000n?/h、集尘斗的储尘量 小于60kg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3. 00h的防火隔墙和1. 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8)      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圧 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9)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 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10)    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C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 燃物体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150mm,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 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1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9的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 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 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12)   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或在支管 匕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C的防火阀。

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 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C的防火阀。

(13)    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2) 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维护的检修口;

3) 在防火阀两侧各2. 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4) 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 15930的 规定。

(14)   除下列情况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1) 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2) 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建筑(厅)等大空间建筑,单、多层办公建筑 和内、丁、戊类厂房内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隔墙 处设置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15)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 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连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 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有高温、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16)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 的事故排风机。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 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2)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杲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 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17)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 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18)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 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19)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 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20)    当空气中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时,水平排风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 敷设。

(21)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 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一、通风、空调系统的类型

通风是将未经处理过的室外新鲜空气送入室内.同时排出室内被污染的空气或用来冲 淡室内被污染的空气.借以改善空气,以造成安全、卫生条件而进行的换气技术。

(1)      通风一般分为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两大类.机械通风一般有下列两种方式:

1) 局部通风。

2) 全面通风。

局部通风系统用以排除建筑内某些部位的被污染的空气。全面通风用于危害空气因素 不固定或面积较大.用新鲜空气来冲淡有害气体。

(2)       按照空调系统的特点.主要分成以下几种形式:

1)  单风道集中式空调系统。

2) 双风道集中式空调系统。

3) 变风量集中式空调系统。

4) 风机盘管空调系统。

5) 诱导式空调方式。

6) 双导管空调方式。

7) 各层机组空调系统。

二、 通风、空调系统的火灾危险性

(1)      穿越楼板的竖直风管是火灾向上蔓延的主要途径之一。

(2)      排出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如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容易引起爆炸事故。

(3)      由于排风机与电机不配套引起火灾爆炸事故时有发生。

(4)      某些建筑使用塑料风管.燃烧蔓延快.产生大量有毒气体.危害大。

(5)      某些建筑的通风、空调系统采用可燃泡沫塑料做风管保温材料.发生火灾燃烧 快.浓烟多且有毒。

(6)      风管大多隐藏在吊顶和夹层内,起火不易扑救,往往造成大灾。

三、 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

(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设置 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竖向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

(2)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3)      甲、乙、丙类厂房内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在进入生 产车间处设置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 备。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

通型的通风设备。

(5)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 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6)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与其他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 开设置.并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7)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建筑 外墙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

具备连续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风量不大于15000n?/h、集尘斗的储尘量 小于

60kg

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3. 00h的防火隔墙和1. 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8)      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圧 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9)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 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10)    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

80°C

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 燃物体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

150mm

,或采用厚度不小于

50mm

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 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1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9的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 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 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12)   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或在支管 匕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

70°C

的防火阀。

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 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

150°C

的防火阀。

(13)    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2) 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维护的检修口;

3) 在防火阀两侧各2.

0m

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4) 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 15930的

规定。

(14)   除下列情况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1) 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2) 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建筑(厅)等大空间建筑,单、多层办公建筑 和内、丁、戊类厂房内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隔墙

处设置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15)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 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连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 0・

8m

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有高温、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16)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 的事故排风机。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 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2)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杲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 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17)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 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18)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 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19)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 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20)    当空气中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时,水平排风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 敷设。

(21)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

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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