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井下瓦斯超限的一些规定:
采区回风道,采掘工作面回风道风流中沼气浓度达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沼气浓度达1%时,必须停止用电煤钻打眼,放炮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沼气浓度达1.5%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内、在体积大于0.5米3的空间中,局部积聚沼气浓度达2%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直至沼气浓度低于l%以下时,方能开动机器工作。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处理。
四、有关防止瓦斯事故的一些知识
1.严禁带烟火,穿化纤衣服入井;
2.严禁机电设备、放炮器、放炮母线、电缆失爆;
3.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制度,严禁反向爆破;
4.严禁人员进入盲巷或栅栏内;
5.采空区、盲巷必须及时密闭;
6.加强巷道通风,保证扇风机经常运转和有足够风量;局扇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不得超过5米。
7.巷道贯通必须先行检查工作面及贯通点的瓦斯,只有瓦斯不超过限度才准通电放炮。
8.通过风门必须随开随关,保证各用风地点有足够的风量稀释瓦斯浓度。
9.除按以上8条执行外,还必须按沼气超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利于保存瓦斯的煤岩层部位
煤岩层(封密性好的)断层附近、煤层尖交汇处,、煤岩倾角急变部位、井田边界附近,在井巷开掘到这些利于瓦斯保存的地点,所有职工应该更加注意,预防瓦斯事故,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汇报有关部门处理。
六、发生外因火灾的原因
矿井外因火灾发生,绝大多数是由于违反规章制度,工作不慎,工作方法不当引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明火引起火灾:如在井下抽烟、烧焊、使用电炉、使用灯泡取暖,将易燃物点燃引起火灾。
2.电火花引起火灾:电气设备防爆性能不良,保护装置失灵等,出现火花或电缆短路着火。
3.违章放炮引起火灾:如使用变质炸药、放糊炮、放明炮;或因炮眼深度不够、封泥量不足而放炮出现明火。
4.机械摩擦和撞击引起火灾:如皮带机打滑,斜井跑车摩擦起火,采煤机截齿碰打煤层中的夹石及黄铁矿结核等出现火花。
5.瓦斯、煤尘爆炸出现再生火源引起火灾。
七、外因火灾的预防措施
“预防为主,消防并举”是矿井防火工作的原则。《煤矿安全规程》第197条和第208条对矿井外因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灭火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主要预防措施如下:
1.禁止一切人员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下井。
2.井下和硐室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
3.放炮要用安全炸药,炮眼的装药量和炮泥量要符合规定,禁止明电照明、明火放炮、放糊炮、不封泡泥放炮。
4.采用不延燃性电缆、阻燃运输皮带、阻燃胶质导风筒等。
5.井口房、井架和井口建筑物、进风井筒、回风井筒、平峒、主要巷道的连接处,井口主要硐室和采区变电所等,都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或开凿在岩层内。
6.进风井口和进风平硐口都应安设防火门。
7.为了有效地迅速扑灭矿井火灾,每个矿井必须在井口附近100米以内设置消防材料库,井下每个生产水平的主要运输大巷中也应设置消防材料库,储备消防器材,材料和工具必须满足矿井灭火的需要。
8.每个矿井都要建筑地面消防水池,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也可用上一水平的水仓作消防水池。井下各主要巷道中应铺设消防水管,每隔一定距离设消防水龙头。
9.井下配电硐室、炸药库要按相应灭火要求,配备相应灭火物品备用。